判决

判决

2018年10月2日,欧洲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决。在判决中,欧洲法院指出,西班牙塔拉戈纳省法院提出的上述问题,实质上是询问《欧盟电子隐私指令》第15条第1款以及《宪章》第7和8条是否应解释为,公权力机关出于识别在被窃手机上激活的SIM卡的所有者的目的,而访问诸如该SIM卡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如需)等数据的行为,将导致对《宪章》第7和8条规定的该所有者基本权利的干预。该等干预因足够严重,从而导致在预防、调查、侦查和起诉刑事犯罪领域,有必要将该数据访问行为限于与严重犯罪作斗争的目的。并且,如果《欧盟电子隐私指令》第15条第1款以及《宪章》第7和8条应作前述解释,那么,相关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应依照何种标准予以考量?

对此,欧洲法院认为,西班牙塔拉戈纳省法院提出的上述问题并非想确定,涉案个人数据是否电信服务提供商以符合《欧盟电子隐私指令》第15条第1款以及《宪章》第7和8条所规定的方式保留,而是仅涉及西班牙25/2007号法律所追求的目标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使公权力机关,例如警察机关,访问上述数据的行为成为正当。具体而言,西班牙塔拉戈纳省法院无法确定,在评估相关犯罪行为(对于该行为,西班牙警方被授权出于调查之目的而访问电信服务提供商保留的个人数据)是否足够严重,从而使得因前述访问而导致的对《宪章》第7和8条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干预成为正当时应该考量哪些具体因素。

关于对《宪章》第7和8条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干预是否存在的问题,欧洲法院认为,公权力机关对上述数据的访问构成对《宪章》第7条规定的私人生活获得尊重的权利的干预,即使在使得该干预被界定为“严重”的情形并不存在的情况下也是如此。在此场合,与私人生活相关的信息是否敏感信息,或者相关个人是否因该干预而遭受任何不利后果均无关紧要。该数据访问亦构成对《宪章》第8条保障的个人数据保护权的干预,因为该访问构成对个人数据的处理。

接下来,欧洲法院注意到,《欧盟电子隐私指令》第15条第1款规定了若干目的,这些目的能够使欧盟成员国有关规制公权力机关访问电信服务提供商保留的数据的相关立法,例如本案所涉的西班牙25/2007号法律成为正当,并因此能够对通信保密原则予以减损。因该款所列的目的是穷尽式的,因此,公权力机关对数据的访问必须与这些目的严格对应。(https://www.daowen.com)

就预防、调查、侦查和起诉刑事犯罪这一目的而言,应予注意的是,《欧盟电子隐私指令》第15条第1款第1段的用语并未将该目的限于打击严重犯罪,而是宽泛地提及了“刑事犯罪”。对此,欧洲法院已经判决,在预防、调查、侦查和起诉刑事犯罪领域,打击严重犯罪的目的能够使公权力机关获取电信服务提供商保留的个人数据(这些数据作为一个整体,能够就相关个人的私人生活得出准确的结论)的行为成为正当。不过,欧洲法院通过述及以下事实,即规制该数据访问的立法必须与该数据访问所导致的对相关基本权利干预的严重性成正比,而对其上述判决进行了阐释。根据比例原则,在预防、调查、侦查和起诉刑事犯罪领域,只有打击被界定为“严重”的犯罪这一目的,方能使对相关权利的严重干预成为正当。与此相较,在该数据访问所导致的干预并非严重的情况下,预防、调查、侦查和起诉“刑事犯罪”这种一般性的目的即可使该数据访问成为正当。

据此,有必要基于本案的事实认定,在本案中,因西班牙警方访问涉案数据所导致的对《宪章》第7和8条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干预是否应视为严重干预。就此而言,西班牙警方在本案中提出的请求,即出于刑事调查的目的而要求法院授权其访问电信服务提供商保留的个人数据,其目的是识别相关SIM卡(这些SIM卡系使用被窃手机的手机序列号在12天内激活)的所有者的身份。该请求仅寻求获取与这些SIM卡对应的电话号码,以及与这些SIM卡的所有者的身份相关的数据,例如其姓名和地址等。而西班牙政府和检察院在本案听证中已经确认,这些数据并不涉及使用被窃手机进行的通信或被窃手机的位置。因此,该请求所涉及的数据仅能使被窃手机上激活的SIM卡在特定期间与这些SIM卡的所有者相联。这些数据如果不与使用该SIM卡进行的相关通信的通信数据和位置数据相互参照,则确定这些通信的日期、时间、持续时长以及接收人即无可能。并且,确定这些通信发生的地点或者在特定的期间与特定人进行通信的频率亦无可能。这些数据由此无法就相关个人的私人生活得出准确的结论。在此情况下,仅仅访问案涉请求中提及的数据不能视为构成对这些数据所涉个人的基本权利的严重干预。因访问这些数据而导致的干预,由此能够因《欧盟电子隐私指令》第15条第1款第1段所规定的目的,即预防、调查、侦查和起诉刑事犯罪而成为正当。

综上,欧洲法院认为,对于西班牙塔拉戈纳省法院提出的问题的答复是,公权力机关出于识别在被窃手机上激活的SIM卡的所有者的目的,而访问诸如该SIM卡所有者的姓名和地址(如需)等数据的行为将导致对《宪章》第7和8条规定的该所有者基本权利的干预,但该干预并非足够严重,从而在预防、调查、侦查和起诉刑事犯罪领域有必要将该数据访问行为限于与严重犯罪作斗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