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判决

2014年5月13日,欧洲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决。

1.关于西班牙高级法院提出的问题2(1)和(2),欧洲法院认为,该问题实质上是询问,在第三方于互联网上刊载或放置的信息包含个人数据的情况下,作为内容提供商的搜索引擎的活动,包括寻找前述信息、自动对该信息进行索引、临时存储该信息,并最终依照特定的偏好顺序提供给互联网用户是否应认定为《95/46指令》第2条(b)项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如是,则西班牙高级法院希望进一步确定,该搜索引擎的运营商是否应认定为《95/46指令》第2条(d)项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的控制者。

对此,欧洲法院认为,《95/46指令》第2条(b)项将“个人数据处理”界定为“对个人数据的任何单一或一系列的操作,无论是否通过自动化方式进行,例如对个人数据的收集、记录、组织、建构、存储、适配或修改、检索、咨询、使用、通过传输披露、传播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排列或组合、限制、删除或销毁”。就互联网而言,欧洲法院已在此前的“瑞典政府诉林德奎斯特女士案”中认定,将个人数据上传至网页构成《95/46指令》第2条(b)项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就案涉搜索引擎的前述活动而言,本案当事人对搜索引擎寻找、索引、存储并提供给其用户的数据中,包含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信息,即个人数据均无异议。据此,应认定搜索引擎运营商在自动地、持续不断地以及系统性地搜索互联网,以探寻其上刊载的信息时,“收集”了之后在索引程序框架内“检索”“记录”并“组织”的数据,将这些数据存储于其服务器之中,并以搜索结果列表的方式“披露”并“提供”给其用户。鉴于搜索引擎运营商的这些操作明确且无条件地规定在《95/46指令》第2条(b)项之中,故这些操作应认定为该项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遑论搜索引擎运营商亦就其他类型的信息进行相同的操作,以及未就其他类型的信息以及个人数据予以区分这一事实。前述认定不受这些数据已刊载于互联网之上并且未被搜索引擎更改这一事实的影响,因为欧洲法院已经判决,在《95/46指令》第2条(b)项规定的操作仅与相关材料有关,而该材料系以未更改的形式在媒体上刊载的情况下,这些操作应认定为该项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而且,在前述事实下对《95/46指令》的适用予以减损,将在很大程度上令《95/46指令》丧失效力。此外,由《95/46指令》第2条(b)项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定义可见,尽管个人数据的修改构成《95/46指令》规定的数据处理,但该项规定的其他操作并未要求个人数据应被修改。

关于搜索引擎的运营商是否应视为个人数据处理(该处理系由该搜索引擎在案涉活动中进行)的控制者的问题,欧洲法院注意到,《95/46指令》第2条(d)项将控制者界定为“单独或者与他人共同决定个人数据的处理目的和方式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机构、行政机关或其他实体”。

本案中,首先,决定案涉活动的目的和方式,以及在案涉活动中实施的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和方式的是搜索引擎的运营商。因此,依照《95/46指令》第2条(d)项的规定,该运营商应视为个人数据处理的控制者。

其次,以搜索引擎运营商未就第三方网页上刊载的个人数据施以控制为由,将搜索引擎运营商排除于控制者之外,不仅与《95/46指令》第2条(d)项规定的文义不符,而且也违反了该项规定的目的,即通过对控制者的概念予以宽泛界定,从而确保对数据主体进行有效和完整的保护。应予指出的是,在搜索引擎的活动中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可以与互联网刊载者所从事的行为,即将相关个人数据上传至网页区分开来,且前者系后者的附加。此外,搜索引擎的行为在这些个人数据的传播中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为其使得这些数据可为任何基于数据主体的姓名进行搜索的互联网用户(包括那些如果没有搜索引擎就搜寻不到刊载这些数据的网页的互联网用户)所访问。另外,刊载于互联网上的信息的组织和汇集(该组织和汇集受到搜索引擎的影响,其目的是便于搜索引擎的用户访问该信息),可以在互联网用户基于个人姓名进行搜索的时候,使互联网用户通过搜索结果列表,获取可从互联网搜寻到的该个人相关信息的结构性概览,从而使得互联网用户能够掌握详尽程度不等的数据主体的概况。鉴于搜索引擎的活动较之互联网刊载者的活动,显著地、额外地影响了数据主体的隐私权以及个人数据保护权。因此,作为决定该活动目的和手段的搜索引擎运营商,必须在其责任、权力和能力的框架内,确保其活动满足《95/46指令》的要求,以便该指令规定的保障充分有效,并在实质上实现对数据主体的有效和完整的保护,特别是对其隐私权的有效和完整的保护。

再次,关于互联网刊载者通过诸如robot.txt这样的排除协议或者诸如noindex或noarchive这样的代码,从而拥有以下选择,即向搜索引擎运营商表明,其希望将其网站上刊载的特定信息全部或部分排除于搜索引擎的自动索引之外这一事实,欧洲法院认为,该事实并不意味着若互联网刊载者未如此表明,则搜索引擎运营商即对其在搜索引擎的活动中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免责。上述事实并不能改变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和方式均由搜索引擎运营商决定的事实,且即使上述选择意味着互联网刊载者与搜索引擎运营商共同决定个人数据处理的方式,此认定亦不能免除搜索引擎运营商的任何责任,因为《95/46指令》明确规定,有关个人数据处理目的和方式的决定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人共同作出。

综上所述,欧洲法院认为,对于西班牙高级法院提出的问题2(1)和(2)的答复是,《95/46指令》第2条(b)项和(d)项应解释为:①在第三方于互联网上刊载或放置的信息包含个人数据的情况下,搜索引擎的活动(具体包括寻找前述信息、自动对该信息进行索引、临时存储该信息并最终依照特定的偏好顺序提供给互联网用户)应认定为《95/46指令》第2条(b)项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②该搜索引擎的运营商应认定为《95/46指令》第2条(d)项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的控制者。

2.关于西班牙高级法院提出的问题1(1)和(2),欧洲法院认为,该问题实质上是想确定对《95/46指令》予以转化的西班牙国内法在本案中是否应予适用。对此,欧洲法院首先指出,本案西班牙高级法院已经确认如下事实。

(1)谷歌搜索通过www.google.com这一网站而在全世界范围内得以使用。该搜索在许多国家均存在与该国语言相对应的当地版本。在西班牙境内的版本系通过www.google.es这一网站提供,该网站于2003年9月16日注册。谷歌搜索是西班牙境内使用最多的搜索引擎之一。

(2)谷歌搜索由谷歌公司运营,该公司是谷歌集团的母公司,其住所地位于美国。

(3)谷歌搜索对全世界的网站,包括西班牙的网站进行索引。由其网络爬虫索引的信息临时存储于位置未知的服务器(该服务器的位置信息出于竞争原因保密)之中。

(4)谷歌搜索不仅允许互联网用户访问经其索引的网站上的内容,而且还能够利用该访问行为,通过收取费用的方式将与互联网用户的搜索关键词相关的企业(这些企业希望使用该搜索工具向互联网用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广告涵盖在相关搜索之中。

(5)谷歌集团求诸谷歌西班牙公司以提升“www.google.com”这一网站上的广告位销售。谷歌西班牙公司于2003年9月3日成立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该公司的住所地位于西班牙马德里,其活动基本上以西班牙境内的企业为目标。该公司系谷歌集团在西班牙的商业代理,其目标是推广、便利及实施针对第三方的在线广告产品和服务的销售以及该等广告的市场营销

(6)谷歌公司指定谷歌西班牙公司作为其向西班牙数据管理局登记的两个数据整理汇集系统在西班牙境内的控制者。这两个系统旨在存储与谷歌公司签订广告服务合同的消费者的个人数据。

欧洲法院接下来指出,西班牙高级法院提出的问题1(1),实质上是询问《95/46指令》第4条第1款(a)项是否应解释为,在下列三个条件中的一个或多个条件获得满足的情况下,个人数据处理系在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控制者的机构的活动中进行。

一是搜索引擎的运营商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该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意图推广和销售该搜索引擎提供的广告位,且其活动系面向该欧盟成员国的居民。

二是相关母公司指定位于该欧盟成员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作为其两个特定数据整理汇集系统的代表和控制者,该系统与相关客户(该客户和该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订立了广告合同)的数据相关。

三是在该欧盟成员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将数据主体以及有关机关(该机关负有保证个人数据保护权获得尊重的职责)发给其的请求和要求转给母公司,即使该分支机构或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的合作是自愿进行的。

就上述第一个条件而言,欧洲法院首先注意到,西班牙高级法院指出,谷歌搜索系由谷歌公司运营和管理,并且,本案无法认定谷歌西班牙公司在西班牙境内从事了与第三方网站上包含的信息或数据的索引或存储直接相关的行为。不过,根据西班牙高级法院的观点,广告位的促销和销售(谷歌西班牙公司在西班牙处理的事项)构成谷歌集团商业活动的主要部分,并可视为与谷歌搜索直接相关。(https://www.daowen.com)

接下来,欧洲法院注意到,《95/46指令》“序言”部分第19条规定,在欧盟成员国境内设立机构意味着通过稳定的安排开展有效和真实的活动,并且,该机构的法律形式不管是分支机构还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并非决定性的因素。具体到本案,谷歌西班牙公司通过稳定的安排而在西班牙境内进行了有效和真实的活动,并且该公司拥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此情形下,谷歌西班牙公司构成谷歌公司在西班牙境内的分支机构,并因此构成《95/46指令》第4条第1款(a)项规定的“机构”。根据该项规定,控制者的个人数据处理还需“在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控制者的机构的活动中进行”。谷歌西班牙公司和谷歌公司主张,本案所涉的个人数据处理系由谷歌公司单独进行,该公司在不受谷歌西班牙公司干预的情况下运营谷歌搜索,谷歌西班牙公司的活动限于向谷歌集团的广告活动提供支持,而该广告活动有别于其搜索引擎服务。但是,如同西班牙政府和欧盟委员会所指出的,《95/46指令》并未要求相关个人数据处理由机构自身进行,其仅仅要求相关个人数据处理在该机构的活动中进行。

此外,根据《95/46指令》的目的,即在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确保对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对其隐私权的有效和完整保护,“在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控制者的机构的活动中进行”不能被限缩解释。从《95/46指令》“序言”部分第18—20条以及该指令第4条可以清楚地看出,欧盟立法机关意图通过规定一个特别广泛的地域范围,来防止个人无法享有该指令所保障的保护,同时防止该保护被规避。基于《95/46指令》的目的以及该指令第4条第1款(a)项的用语,应认定相关机构出于为搜索引擎(该搜索引擎由一个在第三国拥有住所,但却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境内拥有前述机构的企业运营,例如谷歌搜索)提供服务之目的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在该机构意图于该欧盟成员国推广和销售搜索引擎提供的广告位,而该广告位使得该搜索引擎提供的服务能够获利的情况下,系在该机构的活动中进行。在此情形下,搜索引擎运营商的活动与位于相关欧盟成员国的该运营商机构的活动紧密相连,因为一方面,与广告位相关的活动构成令相关搜索引擎在经济上获利的方式;另一方面,该搜索引擎则构成令上述活动能够被履行的方式。如前所述,在搜索结果页中展示个人数据构成个人数据的处理。基于该搜索结果的展示与搜索关键词广告的展示在同一页面上相伴,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案涉个人数据处理系在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控制者机构的商业和广告活动中进行。需予强调的是,出于搜索引擎运营的目的而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不应规避《95/46指令》规定的义务和保障,因为这将损害该指令的有效性以及该指令意图确保的对自然人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完整保护,特别是对自然人在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的隐私权的保护。对于该隐私权,《95/46指令》赋予其特别的重要性。对此,该《指令》第1条第1款以及“序言”部分第2和10条均予以确认。

鉴于根据前述第一个条件,即搜索引擎的运营商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该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意图推广和销售该搜索引擎提供的广告位,且其活动系面向该欧盟成员国的居民,即足以认定一个如同谷歌西班牙公司这样的机构满足了《95/46指令》第4条第1款(a)项规定的标准,故欧洲法院认为,对其他两个条件进行审查已无必要。

综上,欧洲法院认为,对于西班牙高级法院提出的问题1(1)的答复是,在搜索引擎的运营商于一个欧盟成员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或子公司,该分支机构或子公司意图推广和销售该搜索引擎提供的广告位,且其活动系面向该欧盟成员国居民的情况下,应认定相关个人数据处理系在欧盟成员国境内的控制者的机构的活动中进行。至于西班牙高级法院提出的问题1(2)—(4),欧洲法院则认为已无回答的必要。

3.关于西班牙高级法院提出的问题2(3)和(4),欧洲法院认为,这些问题实质上是询问,为遵从《95/46指令》第12条(b)项以及第14条第1款(a)项规定的相关权利,在上述条款规定的条件事实上已获满足的情况下,对于根据个人的姓名进行搜索后展示的搜索结果列表,搜索引擎运营商是否有义务从该列表中删除对相关网页(该网页由第三方刊载且含有该个人的相关信息)的链接。在该姓名或信息之前未从这些网页删除,或未同步从这些网页删除,甚至其刊载于这些网页系合法的情况下,搜索引擎运营商是否仍有此义务?

对此,欧洲法院认为,首先,从《95/46指令》第1条以及“序言”部分第10条可以清楚地看出,该指令意图在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确保对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高标准保护,特别是对自然人隐私权的保护。根据《95/46指令》“序言”部分第25条的规定,该指令规定的保护原则,一方面,反映在负责数据处理的个人的义务(特别是有关数据质量、技术安全、通知监管机构的义务)以及可以进行数据处理的情形之中;另一方面,则反映在赋予其数据系处理对象的个人的以下权利,即获知数据处理正在进行、查询数据、要求更正以及在某些情形下反对数据处理等权利之中。欧洲法院已经判决,对于《95/46指令》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对侵犯基本自由特别是隐私权的个人数据处理予以规制)必须基于基本权利予以解释。依照欧洲法院的判例,这些基本权利构成欧洲法院应确保其得以遵守的法律基本原则的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并且已刊载于《宪章》之中。

《宪章》第7条规定了私人生活获得尊重的权利,《宪章》第8条则明确规定了个人数据保护权。《宪章》第8条第2、3款规定,个人数据必须出于特定目的,并基于相关个人的同意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法理由予以公平处理;每个人均享有访问与其有关的业已被收集的数据的权利,并享有更正数据的权利;上述规则的遵守应受到独立机构的监控。《宪章》第8条提出的这些要求系通过《95/46指令》第6、7、12、14和28条予以执行。《95/46指令》第12条(b)项规定,在相关数据处理不符合《95/46指令》的规定,特别是相关数据不完整或不准确的情况下,欧盟成员国应保障每一数据主体享有从控制者处获得数据更正、删除或屏蔽的权利。鉴于此处的“相关数据不完整或不准确”只是举例而非穷尽,因此,不符合《95/46指令》的数据处理亦可因违反该指令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的其他合法条件而产生。就此,应予指出的是,受限于《95/46指令》第13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所有个人数据处理首先必须遵守该《指令》第6条规定的有关数据质量的原则。其次,还须遵守该《指令》第7条列明的使数据处理合法化的标准之一。根据该《指令》第6条的规定,并且在遵守欧盟成员国就历史统计或科学目的的个人数据处理可能作出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控制者负有以下义务:确保个人数据被公平和合法地处理;确保个人数据为特定、明确和合法的目的而收集,并且个人数据的后续处理不得违反以上目的;确保个人数据充分、相关且就其被收集和(或)进一步处理的目的而言并非过量;确保个人数据准确且在必要的情形下保持不断更新;确保个人数据以允许识别数据主体的形式存储,保存时间不得长于为收集该数据或者进一步处理该数据的目的所需的时间。因此,控制者必须采取合理的措施,确保不符合该条规定要求的数据被删除或更正。

就《95/46指令》第7条规定的数据处理的合法化而言,本案适用的是该《指令》第7条(f)项的规定。该项规定允许为实现控制者、第三方或者接受数据披露的一方所追求的合法利益所必需的数据处理,但是数据主体所享有的利益、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在数据处理方面的隐私权优先于上述合法利益的除外。第7条(f)项的适用需要平衡相互对立的权利和利益,而在该平衡中需考量源自《宪章》第7和8条的数据主体权利的重要性。同时,尽管对于数据处理是否符合《95/46指令》第6、7条(f)项规定这一问题,可以基于数据主体根据该《指令》第12条(b)项提出的请求予以确定,但数据主体除此之外亦可在某些情况下行使该《指令》第14条第1款(a)项规定的拒绝权。根据该《指令》第14条第1款(a)项的规定,欧盟成员国至少应在该《指令》第7条(e)项和(f)项规定的情形下,赋予数据主体以其所处特定情形有关的理由,随时拒绝处理与其相关的个人数据之权利,除非欧盟成员国的法律另有规定。依照《95/46指令》第14条第1款(a)项所进行的平衡,由此使得对数据主体特定情形的所有情况的考量可以通过更为特定的方式进行。而在数据主体的拒绝为正当的情况下,控制者进行的数据处理即不应再涉及这些数据。

数据主体依照《95/46指令》12条(b)项以及14条第1款(a)项提出的请求可以直接发给控制者。控制者必须适当审查该请求,并视情形停止对相关数据的处理。在控制者不同意相关请求的情况下,数据主体可以将相关事项提交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以便其进行必要的审查,并命令控制者采取特定的措施。需要指出的是,从《95/46指令》第28条第(3)和(4)项可以清楚地看出,每一监管机构应处理任何个人提起的、请求保护其在个人数据处理方面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申诉。该机构拥有调查权以及有效的干预权,这些权力使得其能够命令对数据予以屏蔽、删除或销毁,或者临时或确定地禁止相关个人数据处理。

接下来,欧洲法院基于其对《95/46指令》的前述解释,对数据主体向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提出本案所涉的请求的情形下,《95/46指令》中有关数据主体权利的规定应如何解释和适用进行了分析。欧洲法院指出,在搜索引擎进行的搜索系基于相关个人的姓名进行的情况下,由搜索引擎运营商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能够显著地影响数据主体的隐私权以及个人数据保护权,因为该个人数据处理使得任何互联网用户能够通过搜索结果列表获得可从互联网搜寻到的该个人的相关信息(这些信息可能涉及其私人生活的诸多方面,并且,若没有该搜索引擎,这些信息将无法互联或互联较为困难)的结构性概览,从而使得这些用户能够掌握详尽程度不等的数据主体的概况。此外,对数据主体的这些权利进行干预的后果将因互联网和搜索引擎在现代社会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即使得搜索结果列表中载明的信息无所不在而加大。鉴于该干预的潜在严重性,该干预并不能因搜索引擎运营商在该数据处理中享有经济利益而变得正当。不过,由于从搜索结果列表中删除相关链接可能(具体取决于涉案信息)影响互联网用户(该用户对访问相关信息具有潜在利益)的合法利益。因此,本案应在互联网用户的合法利益以及《宪章》第7和8条规定的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之间寻求平衡。尽管数据主体的权利通常优先于互联网用户的利益,但是在特定案件中,该平衡应取决于涉案信息的性质、该信息相对于数据主体私人生活的敏感度以及社会公众对拥有该信息所享有的利益(该利益可能因数据主体在公共生活中的地位而不同)。

欧洲法院还认为,在数据主体向其提出请求(例如本案所涉的请求),并且在斟酌了适用《95/46指令》第12条(b)项和14条第1款(a)项的条件之后,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可以命令搜索引擎运营商从基于相关个人的姓名进行的搜索所展示的搜索结果列表中删除对第三方刊载且含有该个人相关信息的网页的链接,而无需以此前或同时从相关网页中删除该个人的姓名和信息(该删除或出于刊载者的自愿或出于监管机构的命令)作为先决条件。如前所述,基于在搜索引擎的活动中进行的数据处理有别于网页刊载者进行的数据处理,前者是后者的附加,并且额外地影响了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因此,搜索引擎运营商作为数据处理的控制者,应在其责任、权力和能力的框架内,确保其数据处理符合《95/46指令》的要求,以便该指令规定的保障充分有效。考虑到刊载于网站上的信息易于被复制到其他网站,同时考虑到对该刊载承担责任的人并非总是受制于欧盟法律。因此,若数据主体必须首先或同时从网页刊载者处删除其相关信息,则对数据主体的有效和完整保护将无法实现。

此外,网页刊载者对个人数据的处理(主要是刊载与该个人相关的信息)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仅为新闻目的而进行,并因此可免于遵守《95/46指令》的相关要求。但是,在个人数据处理系由搜索引擎运营商进行之际,情况却似乎并非如此。因此,在某些情形下,不能排除数据主体能够针对搜索引擎运营商而非网页刊载者行使《95/46指令》第12条(b)项和14条第1款(a)项规定的权利之可能性。

最后,《95/46指令》第7条规定的在网页上刊载个人数据的正当理由并非必然与适用于搜索引擎活动的正当理由一致,且即使一致,根据该《指令》第7条(f)项以及14条第1款(a)项进行的涉案利益的平衡,也将因涉案的是搜索引擎运营商进行的数据处理还是网页刊载者进行的数据处理而不同。理由如下:①作为相关数据处理正当理由的合法利益可能不同。②该数据处理给数据主体造成的后果,特别是给其私人生活造成的后果并非必然一致。事实上,由于将相关网页以及该网页中包含的信息涵盖在基于相关个人的姓名进行的搜索而展示的搜索结果列表之中,将明显使得针对该个人进行搜索的互联网用户访问这些信息更为容易,且将在这些信息的传播中起到决定性作用。因此,较之在网页上刊载相关信息,将这些信息涵盖在搜索结果列表之中已构成对数据主体隐私权更为显著的干预。

综上,欧洲法院认为,对于西班牙高级法院提出的问题2(3)和(4)的答复是,为遵从《95/46指令》第12条(b)项以及14条第1款(a)项规定的相关权利,在上述条款规定的条件事实上已获满足的情况下,对于根据个人的姓名进行搜索后展示的搜索结果列表,搜索引擎运营商有义务从该列表中删除对第三方刊载且含有该个人相关信息的网页链接。在该姓名或信息之前未从这些网页删除或未同步从这些网页删除,甚至其刊载于这些网页系合法的情况下,搜索引擎运营商亦有此义务。

4.关于西班牙高级法院提出的问题3,欧洲法院认为,该问题实质上是询问《95/46指令》第12条(b)项以及14条第1款(a)项是否应解释为,对于根据个人的姓名进行搜索后展示的搜索结果列表,前述规定能够让数据主体以相关信息对其不利或其希望该信息在一定时间后被遗忘为由,要求搜索引擎运营商从搜索结果列表中,删除对相关网页(该网页系第三方合法刊载且含有个人的真实信息)的链接。

对此,欧洲法院认为,就《95/46指令》第12条(b)项而言,该项规定的适用应满足个人数据处理与《95/46指令》不符这一条件。如前所述,此种不符既有可能产生于该个人数据不准确这一事实,亦有可能产生于该个人数据就处理目的而言不充分、不相关或过量、该个人数据未予更新、该个人数据的保存时间超过必要时间(除非其系出于历史、统计或科学目的而被要求保存)等事实。而从《95/46指令》第6条第1款(c)项至(e)项的规定可以看出,若根据相关个人数据被收集或处理的目的,该个人数据已不再需要,则原先对准确的个人数据的合法处理,伴随着时间的推移将可能变得与《95/46指令》不符。这在该个人数据就其目的和经过的时间而言,已不充分、不相关或过量的情况下尤其如此。因此,若基于数据主体根据《95/46指令》第12条(b)项的规定提出的请求,可以认定,将第三方合法刊载且含有相关个人真实信息的网页的链接,包括在基于相关个人的姓名进行的搜索而展示的搜索结果列表之中,已经与该指令第6条第1款(c)项至(e)项不符,理由是考量案件的全部情况,该信息就搜索引擎运营商进行数据处理的目的而言是不充分、不相关或者是过量的,则该信息以及搜索结果中的相关链接必须被删除。另需指出的是,不管是《95/46指令》第12条(b)项,还是第14条第1款(a)项提及的个人数据处理,均须在整个处理期间被授权。

基于上述,欧洲法院认为,在斟酌反对本案所涉的数据处理的请求时,应特别审查数据主体是否享有权利,使得与其有关的个人信息不再通过基于其姓名进行的搜索而展示的搜索结果列表而与其姓名相联。需要指出的是,将相关信息涵盖于搜索结果列表之中将对数据主体造成损害,对于认定此种权利并非必要。由于数据主体可以基于《宪章》第7、8条规定的基本权利,要求相关信息不再通过涵盖于搜索结果之中而为公众所得。因此,这些权利原则上不仅优先于搜索引擎运营商的经济利益,而且也优先于公众拥有的、通过与该数据主体的姓名有关的搜索访问该信息的利益。不过,若基于特定理由,例如数据主体在公共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对该数据主体基本权利的干预将因公众拥有的、通过将相关信息涵盖于搜索结果之中而访问该信息的利益优势而变得正当,则上述原则将不再适用。

具体到本案,本案涉及互联网用户基于数据主体的姓名,通过谷歌进行搜索后获得的搜索结果中所展示的、对于一份日报的在线历史版面的链接,该版面含有提及该数据主体的姓名,并且与追索社保债务的扣押程序相关的公告。考虑到该公告中包含的信息对数据主体私人生活的敏感性,以及该公告刊登于16年前的事实,该数据主体已确立了该信息不应再通过搜索结果列表与其姓名相联的权利。基于本案似乎并不存在特定理由,证实公众拥有通过谷歌搜索访问该信息的利益优势(此事项应由西班牙法院予以认定)。因此,数据主体可以依据《95/46指令》第12条(b)项和14条第1款(a)项的规定,要求将这些链接从搜索结果列表中删除。

综上,欧洲法院认为,对于西班牙高级法院提出的问题3的答复是,《95/46指令》第12条(b)项以及第14条第1款(a)项的规定应解释为,在斟酌适用这些条款所规定的条件时,应审查数据主体是否享有权利,使得与其有关的个人信息不再通过基于其姓名进行的搜索而展示的搜索结果列表而与其姓名相联。在认定此种权利时,将相关信息涵盖于搜索结果列表之中将对数据主体造成损害并非必要。由于数据主体可以基于《宪章》第7、8条规定的基本权利,要求相关信息不再通过涵盖于搜索结果之中而为公众所得。因此,这些权利原则上不仅优先于搜索引擎运营商的经济利益,而且也优先于公众拥有的、通过与该数据主体的姓名有关的搜索访问该信息的利益。不过,若基于特定理由,例如数据主体在公共生活中所起的作用,对该数据主体基本权利的干预将因公众拥有的通过将相关信息涵盖于搜索结果之中而访问该信息的利益优势而变得正当,则上述原则将不再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