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第一,本案界定了“必需”的基本含义。根据《95/46指令》第7条(e)项和《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第6条第1款(e)项的规定,在数据处理为执行公共利益领域的任务所必需或者为行使控制者被赋予的公务职权所必需的情况下,该数据处理应为合法。在本案中,欧洲法院对“必需”这一概念进行了诠释,即考虑到确保所有欧盟成员国保护水平一致这一目的,“必需”这一概念不能在不同欧盟成员国之间含义各异。因此,“必需”是一个在欧盟法律中有其独立含义的概念。该概念应以充分反映《95/46指令》以及《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目的,即在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确保对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对其隐私权的保护之方式予以解释。此外,根据本案总法律顾问波亚里什·马杜罗(Poiares Maduro)在其就本案出具的法律意见[2]中发表的观点,“必需”这一概念在欧盟法中历史悠久,且被认定为是比例原则的一部分。“必需”意指采取相关措施(该措施干预了欧盟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以实现合法目的之机关必须证明,该措施对实现该目的而言是最低的限制性措施。另外,根据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必需”意指对国家而言存在着以特定方式行事的紧迫的社会需求,并且所采取的措施与所追寻的合法目的成比例。
第二,本案明确了认定相关登记簿(该登记簿被用于支持负责适用相关法律的有关部门)是否合法的标准。根据欧洲法院就本案所作的判决,认定相关登记簿是否合法的标准有两点:一是该登记簿仅包含为这些机关适用该法律所需的数据;二是其集中化的性质使得该法律的适用更为有效。此外,相关登记簿不能出于统计目的而存储和处理包含个性化信息的个人数据。
【注释】
(https://www.daowen.com)
[1]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76077&page Index=0&doclang=en&mode=lst&dir=&occ=first&part=1&cid=2023183.
[2]Opinion of Advocate General Poiares Maduro,delivered on 3 April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