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TK居住在其个人所有的公寓之中,该公寓位于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市M5A楼。根据该楼一些业主的要求,该楼A梯业主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在2016年4月7日举行的业主大会上通过了一项决议,同意在该楼安装视频监控设备。之后,为执行前述决议,三个监控探头被安装于该楼的公共区域,其中第一个探头指向该楼的前部,第二个和第三个探头则分别被安装于该楼第一层的门厅以及该楼的电梯之中。
TK以其私人生活获得尊重的权利遭受侵犯为由,对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提出异议。尽管TK采取了诸多措施,并且协会也已书面承认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是违法的,但该设备仍在继续运作。TK遂向罗马尼亚布加勒斯特区法院(以下简称布加勒斯特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布加勒斯特法院命令协会拆除三个监控探头并停止这些探头的运作;如果协会未遵守布加勒斯特法院的命令,则对协会处以罚款。
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布加勒斯特法院注意到,关于在个人数据处理方面保护个人以及关于该等个人数据自由流动的罗马尼亚《677/2001号法律》(该法律系罗马尼亚为执行《95/46指令》而制订)第5条规定,个人数据的处理,例如通过视频监控系统记录影像仅可在数据主体已作出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进行。该条第2项同时规定了一系列例外,包括个人数据的处理系保护数据主体的生活、身体完整和健康或第三方的生活、身体完整和健康所需。同时,罗马尼亚个人数据国家监管局发布的《52/2012号决定》也规定了这一例外。
布加勒斯特法院还注意到,《宪章》第52条第1款规定了对公民的权利和自由进行干预所追求的目标和所使用的方法必须成比例的原则。依布加勒斯特法院之见,案涉视频监控系统的使用方式或目的似与协会主张的目标,即保护数据主体(业主)的生活、身体完整或健康不符。
因本案涉及对《宪章》以及《95/46指令》的解释,布加勒斯特法院遂决定中止本案诉讼,并请求欧洲法院对以下问题作出先予裁决。(https://www.daowen.com)
1.《宪章》第8、52条以及《95/46指令》第7条(f)项是否应解释为,禁止如同案涉罗马尼亚《677/2001号》法律第5条第2项和《52/2012号决定》第6条这样的欧盟成员国法律规定,依照该规定,视频监控设备可以在未获数据主体同意的情况下,用于确保个人、财产和有价物的安全和保护以实现合法利益?
2.《宪章》第8、52条是否应解释为,在数据控制者能够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系争合法利益的情况下,因视频监控而导致的对权利和自由的限制既与比例原则相符,同时也满足了“必要”和“符合总体利益目标或保护他人权利和自由”的要求?
3.《95/46指令》第7条(f)项是否应解释为,在进行数据处理时,数据控制者的合法利益应被证明是存在和有效的?
4.《95/46指令》第6条第1款(e)项是否应解释为,在数据控制者能够采取其他措施保护系争合法利益的情况下,相关数据处理(视频监控)是过量的和不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