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马里奥·科里哈·冈萨雷斯先生系一位居住在西班牙的西班牙公民。2010年3月,马里奥·科里哈·冈萨雷斯先生针对先锋公司(La Vanguardia Ediciones,该公司在西班牙加泰罗尼亚地区出版一份发行量较大的日报)、谷歌西班牙公司、谷歌公司向西班牙数据管理局提起申诉。该申诉所依据的事实是,在互联网用户于谷歌搜索引擎中输入马里奥·科里哈·冈萨雷斯先生姓名的情况下,该用户将获得先锋公司出版的日报的两个版面(日期分别为1998年1月19日以及1998年3月9日)的链接。这两个版面刊载了一个不动产拍卖(该拍卖与追索社保债务的扣押程序相关)的公告,其中出现了马里奥·科里哈·冈萨雷斯先生的名字。
在其申诉中,马里奥·科里哈·冈萨雷斯先生要求:①先锋公司移除或修改上述版面以使其个人数据不再出现,或使用互联网搜索引擎提供的某些工具以保护其个人数据;②谷歌西班牙公司和谷歌公司移除或隐藏其个人数据,以便这些数据不再被包含于搜索结果之中,也不再出现于上述版面的链接之中。马里奥·科里哈·冈萨雷斯先生提出上述要求的理由是,与其相关的扣押程序已解决多年,该扣押程序现与其毫不相关。
2010年7月30日,西班牙数据管理局就马里奥·科里哈·冈萨雷斯先生的申诉作出决定。在其决定中,西班牙数据管理局一方面驳回了马里奥·科里哈·冈萨雷斯先生对先锋公司提出的申诉请求;另一方面,则支持了马里奥·科里哈·冈萨雷斯先生对谷歌西班牙公司和谷歌公司提出的申诉请求,理由是:互联网搜索引擎的运营商应受数据保护法律的规制,因为这些运营商从事了其理应承担相关责任的数据处理活动,并且在信息社会中充当了中介。西班牙数据管理局认为,其有权在认定某些数据的寻找和传播将损害相关个人保护其数据的基本权利及该个人的尊严,包括将损害该个人有关其数据不为第三人所知的意愿的情况下,要求互联网搜索引擎运营商撤回这些数据,并禁止对这些数据的访问。西班牙数据管理局还认为,该撤回和禁止访问义务可以在无须从出现这些数据的网站删除这些数据的情况下,由互联网搜索引擎运营商直接承担,而这包括前述网站保存这些数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
谷歌西班牙公司和谷歌公司对西班牙数据管理局的决定不服,向西班牙高级法院提起诉讼。西班牙高级法院认为,本案涉及互联网搜索引擎运营商在相关个人不希望某些信息(该信息登载于第三方网站,并且含有该个人的个人数据)被找寻、索引且为互联网用户无限期获取的情况下,就保护该个人的个人数据负有何种义务的问题,而该问题的回答取决于《95/46指令》在互联网技术(这些技术出现于该指令发布之后)的框架内应如何解释。鉴此,西班牙高级法院决定中止本案诉讼,并请求欧洲法院对以下问题作出先予裁决。
1.关于《95/46指令》的地域范围的确定。
(1)在以下一个或多个情形存在的情况下,是否应认定《95/46指令》第4条第1款(a)项规定的“机构”存在?
——提供搜索引擎的企业出于在该搜索引擎上推广和销售广告位的目的,在欧盟成员国设立办公室或分支机构,该办公室或分支机构的活动指向该成员国的居民;
——相关母公司指定一个欧盟成员国分支机构作为该母公司的代表以及两个特定个人数据整理汇集系统的控制者,这些个人数据整理汇集系统与相关客户的数据相关,而这些客户与前述被指定的欧盟成员国分支机构签订了广告合同;
——在欧盟成员国境内设立的办公室或分支机构将数据主体和有关机关(该机关负有保证个人数据保护权获得尊重的职责)发给其的请求和要求转给母公司,即使该办公室或分支机构与母公司之间的合作是自愿进行的。
(2)在以下情形存在的情况下,《95/46指令》第4条第1款(c)项是否应解释为“使用位于该成员国境内的设备”?(https://www.daowen.com)
——若相关搜索引擎使用爬虫对网页(该网页的服务器位于该成员国境内)上载明的信息进行找寻和索引;
——若相关搜索引擎使用与该成员国对应的域名,并基于该成员国的语言安排搜索以及相应的搜索结果。
(3)是否有可能将搜索引擎索引的信息的临时存储,视为《95/46指令》规定的使用设备?如是,则在相关企业援引竞争方面的理由,拒绝披露其存储相关索引的地点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相关连接因素已出现?
(4)不论对前述问题的回答如何,在欧洲法院认定,《95/46指令》第4条规定的连接因素不存在的情况下,若冲突的重心位于该成员国,且对欧盟公民更为有效的保护在该成员国是可能的,则依据《宪章》第8条的规定,《95/46指令》是否应在该成员国境内予以适用?
2.关于互联网搜索引擎的活动的确定。
(1)就谷歌集团作为内容提供商的以下活动,即寻找第三方网站上刊载或涵盖的信息、自动对该信息进行索引、临时存储该信息并最终依照特定的偏好顺序提供给互联网用户而言,在这些信息含有第三方个人数据的情况下,上述活动是否应解释为包括在《95/46指令》第2条(b)项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之内?
(2)若上述活动应解释为包括在《95/46指令》第2条(b)项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之内,则就这些活动而言,《95/46指令》第2条(d)项是否应解释为,管理谷歌集团的企业应视为其索引的网页中包含的个人数据的控制者?
(3)若管理谷歌集团的企业应视为其索引的网页中包含的个人数据的控制者,则西班牙数据管理局是否可以直接要求谷歌集团从其索引中撤回第三方刊载的信息,以保护《95/46指令》第12条(b)项以及第14条第1款(a)项规定的数据主体的相关权利,而无需提前或同时处理相关网页的所有人?
(4)若西班牙数据管理局可以直接要求谷歌集团从其索引中撤回第三方刊载的信息,则在该信息系由第三方合法刊载,并且被保存于相关网页之中的情况下,搜索引擎负有的保护相关权利的义务是否被排除?
3.关于删除权和(或)拒绝权的范围,就所谓的被遗忘权而言,《95/46指令》第12条(b)项规定的删除权,以及第14条第1款(a)项规定的拒绝权是否应予扩展,以便数据主体能够追索搜索引擎,以阻止对第三方网页上刊载的其个人信息的索引,并且在数据主体认为该索引将对其造成损害或数据主体希望其个人信息被遗忘之际,引发数据主体有关其个人信息不应被互联网用户所知的期待,即使在该信息系由第三方合法刊载的情况下也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