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基本权利以及《涉案协议》对这些权利的干预

一、涉案基本权利以及《涉案协议》对这些权利的干预

首先,欧洲法院对本案所涉的基本权利以及《涉案协议》对这些权利的干预进行了分析。欧洲法院注意到,《涉案协议》的附件明确规定,该协议涵盖的旅客姓名记录数据不仅包括航空旅客姓名,而且还包括进行相关预订所需的信息,例如,预期旅行的日期和旅行路线、有关机票的信息、使用同一预订号登机的人、旅客联系信息、有关付款方式或账单的信息、有关行李的信息以及有关旅客的一般说明等。由于旅客姓名记录数据包含已识别的个人,即在欧盟和加拿大之间飞行的航空旅客的信息,因此,根据《涉案协议》而对该数据进行的各种形式的处理,即将该数据从欧盟传输至加拿大以及出于使用或保留该数据的目的而访问该数据,均影响了《宪章》第7条所保障的私人生活获得尊重的基本权利,因为该权利事实上涉及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个人有关的任何信息。

此外,《涉案协议》所涵盖的旅客姓名记录数据的处理亦属于《宪章》第8条规定的范围之内,因为该处理构成该条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并因此必须遵循该条规定的数据保护要求。

由于欧洲法院已经判决,将个人数据传送给诸如公权力机关之类的第三方,构成对《宪章》第7条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干预,无论对被传送信息的后续使用如何。同时,保留并访问相关个人数据以便公权力机关使用,构成对《宪章》第7条规定的基本权利的干预。于此场合,与私人生活相关的信息是否敏感信息,或者相关个人是否因该干预而遭受任何不利后果均无关紧要。因此,将旅客姓名记录数据从欧盟传输至加拿大主管机关,以及欧盟与加拿大协商达成的有关旅客姓名记录数据保留、使用及后续传输(该等保留、使用及后续传输为《涉案协议》所允许)至其他加拿大机关、欧洲刑警组织、欧洲检察官组织、欧盟成员国的司法或警察机关或者第三国机关的条件,构成对《宪章》第7条所保障的权利的干预。同时,上述传输、保留、使用以及后续传输等操作亦因构成个人数据处理,故构成对《宪章》第8条所保障的个人数据保护权的干预。(https://www.daowen.com)

需要指出的是,首先,《涉案协议》允许系统地、持续地传输在欧盟和加拿大之间飞行的所有航空旅客的姓名记录数据。其次,尽管一些旅客姓名记录数据从个体来看不易透露相关个人私人生活的重要信息,但这些数据从整体来看,却有可能披露完整的旅行路线、旅行习惯、航空旅客之间的关系以及航空旅客的财务状况、他们的饮食习惯或健康状况,甚至可能提供《涉案协议》界定的这些旅客的敏感信息。

接下来,欧洲法院指出,《涉案协议》规定的有关旅客姓名记录数据传输和处理机制的固有特征,揭示了该协议授权进行的干预的性质。首先,根据《涉案协议》第21条第1款的规定,旅客姓名记录数据必须在相关航空旅客的预定出发时间前进行传输,并且主要是作为“情报工具”使用。其次,根据《涉案协议》的规定,被传输的旅客姓名记录数据旨在根据预先建立的模型和标准,以自动化方式在飞机抵达加拿大之前进行系统分析。该数据亦可通过与其他数据库交叉检查的方式予以核查。因此,该数据处理可以提供有关航空旅客私人生活的额外信息。再次,上述系统分析亦可导致在边境对被认定为有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风险的航空旅客进行额外检查,并在适当的情况下基于这些检查对他们作出有约束力的个别决定。此外,这些分析系在缺乏相关理由(该理由系建立在允许进行相关干预的个别情况,即相关个人可能对公共安全构成风险的基础之上)的情况下进行。最后,根据《涉案协议》第16条第1款的规定,旅客姓名记录数据的保留期限可以长达5年。因此,该协议使得在较长时期内获取航空旅客私人生活的信息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