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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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萨塔昆市场交易公司一直从芬兰税务机关收集公共数据,以便每年在《税务交换报》的地区版本中发布这些数据的摘要。该摘要涵盖的信息包括收入超过特定门槛的约120万自然人的姓名、劳动和非劳动收入、对他们征收的财产税等。上述信息一般以字母顺序排列,并根据城市和收入档次予以汇总。《税务交换报》载有相关声明,称该报可以应要求免费删除被披露的个人数据。尽管该报亦刊载文章、摘要和广告,但该报的主要目的是刊载个人税务信息。

《税务交换报》中刊载的个人数据被萨塔昆市场交易公司以只读光盘的形式传输给萨塔媒体公司(该公司为萨塔昆市场交易公司的股东拥有),以便这些数据能够通过短信传播。为此,萨塔昆市场交易公司和萨塔媒体公司与一家移动电话公司签署了相关协议。根据该协议,该移动电话公司代表萨塔媒体公司提供相关短信服务,该服务允许移动电话用户通过移动电话接收《税务交换报》上刊载的信息,费用约为2欧元/次。后相关个人向芬兰数据保护申诉专员提出申诉,主张其隐私权受到萨塔昆市场交易公司和萨塔媒体公司的侵犯。芬兰数据保护申诉专员对萨塔昆市场交易公司和萨塔媒体公司进行了调查,并于2004年3月10日请求芬兰数据保护委员会禁止萨塔昆市场交易公司和萨塔媒体公司从事案涉个人数据的处理活动。

因芬兰数据保护委员会拒绝了芬兰数据保护申诉专员的请求,芬兰数据保护申诉专员遂向芬兰赫尔辛基行政法院提起诉讼。在芬兰赫尔辛基行政法院驳回了芬兰数据保护申诉专员的诉请之后,芬兰数据保护申诉专员向芬兰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诉。因本案涉及对《95/46指令》的解释,芬兰最高行政法院遂决定中止本案诉讼,并请求欧洲法院就以下问题作出先予裁决。

1.在有关自然人的劳动收入、非劳动收入和资产的数据具备以下情形的情况下,与该数据相关的活动是否可视为《95/46指令》第3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数据处理?(https://www.daowen.com)

(1)从税务机关持有的公共领域的文件中收集并进行处理以便刊载;(2)按收入档次和城市,以印刷方式按字母顺序排列并以综合清单的方式刊载;(3)后续被传输至只读光盘上以用于商业目的;(4)出于短信服务的目的进行处理,凭借该服务,移动电话用户可以通过向特定号码发送包含个人姓名和居住城市等信息的短信,来接收有关个人的劳动和非劳动收入以及资产的回复信息。

2.问题1(1)—(4)中所列的各项活动是否可视为《95/46指令》第9条规定的仅为新闻目的而处理个人数据?这些活动的主要目的是刊载根据芬兰有关公众信息访问权的法律而从公共领域的信息中收集的纳税人数据的事实,是否影响本案的评估?

3.《95/46指令》是否可解释为,在相关个人数据文件仅包含已经在媒体上刊载过的材料,且以不可更改的形式对该材料予以存储的情况下,该个人数据文件不在该指令的适用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