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埃尔南德斯·塞拉(Hernandez Sierra)先生向西班牙警方报警,称其在2015年2月16日遭遇了抢劫并因此受伤,且其钱包和手机也被偷走。2015年2月27日,西班牙警方请求西班牙塔拉戈纳第3预审法院(以下简称西班牙第3预审法院)命令相关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①该被窃手机2015年2月16—27日使用国际移动设备识别码,即手机序列号激活的电话号码;②与该电话号码(该号码与使用前述手机序列号激活的SIM卡相对应)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身份相关的个人数据,例如其姓名和地址(如需)。
2015年5月5日,西班牙第3预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了西班牙警方的请求,理由是西班牙警方请求采取的措施无法起到识别犯罪嫌疑人的作用。此外,西班牙25/2007号法律将电信服务提供商传送其持有的相关数据的情形限于严重犯罪,而根据《西班牙刑法典》的规定,严重犯罪将被处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本案的事实似乎并不能证明严重犯罪的存在。
西班牙检察院对该裁定不服,向西班牙塔拉戈纳省法院提起上诉,理由是根据本案的事实以及西班牙最高法院2010年7月26日就类似案件所作的判决,西班牙警方要求相关电信服务提供商提供相关数据的请求应予支持。(https://www.daowen.com)
因本案涉及《欧盟电子隐私指令》以及《宪章》等欧盟法律的解释问题,西班牙塔拉戈纳省法院遂决定中止本案诉讼,并请求欧洲法院对以下问题作出先予裁决。
1.严重犯罪(该严重犯罪系对《宪章》第7和8条规定的基本权利进行干预的正当理由)是否可以在仅考虑被调查的犯罪行为所受刑罚的基础上予以确定,抑或有必要从该犯罪行为中确定对个人和(或)集体的合法利益特定程度的侵害?
2.如果严重犯罪仅基于所受刑罚予以确定,那么最低的标准是什么?设定最低刑罚为3年有期徒刑的一般条款是否可与该标准兼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