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法院的管辖权

(二)欧洲法院的管辖权

根据欧盟法律的规定,欧洲法院对以下几类案件拥有管辖权:①申请欧洲法院作出先予裁决的案件;②就欧盟成员国未履行其义务提起的诉讼;③申请撤销欧盟机构、办公室等采取的措施,特别是条例、指令或决定的诉讼;④就欧盟机构、办公室等未能采取相关行动提起的诉讼;⑤要求欧盟机构、办公室及其员工等赔偿损失的诉讼;⑥就欧洲普通法院的判决或命令提起的上诉。

本书主要涉及上述第一类案件,即申请欧洲法院作出先予裁决的案件。具体而言,为确保欧盟法律的有效和统一适用,防止出现不同的解释,欧盟成员国法院可以(在某些情况下是必须)请求欧洲法院澄清与欧盟法律的解释相关的疑点,以便欧盟成员国法院确定其国内法律是否与欧盟法律相符等事项。此外,欧盟成员国法院亦可请求审查欧盟法律的有效性。(https://www.daowen.com)

欧洲法院就欧盟成员国法院提出的先予裁决请求所作的答复采取判决或附具理由的命令等形式,欧盟成员国法院在审理相关纠纷时须受该判决或命令的约束。该判决或命令亦对面临相同问题的其他欧盟成员国法院具有约束力。由此,通过先予裁决请求,任何欧盟公民均可寻求就影响该公民的欧盟规则予以解释。尽管该请求只能由欧盟成员国法院提出,但是,在欧盟成员国法院进行的有关诉讼的所有当事人以及欧盟成员国和欧盟机构均可参与在欧洲法院进行的先予裁决程序。经由这一方式,不少欧盟法律的重要原则通过欧洲法院在相关判决或命令中对欧盟成员国法院提出的问题的解答而得以确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