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萨尔瓦托雷·曼尼先生系意大利建筑公司(Italiana Costruzioni)的唯一董事,该公司曾被授予建设旅游综合体的合同。2007年12月12日,萨尔瓦托雷·曼尼先生以意大利莱切商业、工业、工艺及农业协会(以下简称莱切协会)为被告,向意大利莱切法院(以下简称莱切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莱切法院判令莱切协会删除、匿名处理或屏蔽将其与萨伦托房地产和金融公司的清算相联的数据,同时赔偿其因名誉权被侵害而遭受的损失。理由是:前述旅游综合体上的物业难以销售,因为从公司登记簿可以看出,萨尔瓦托雷·曼尼先生是萨伦托房地产和金融公司的唯一股东和清算人,而萨伦托房地产和金融公司已于1992年宣告破产,并在清算之后于2005年7月7日从公司登记簿中移除。而尽管萨尔瓦托雷·曼尼先生请求莱切协会将其个人信息从公司登记簿中移除,但该请求却遭到莱切协会拒绝。
2011年8月1日,莱切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决。在判决中,莱切法院判令莱切协会匿名化处理萨尔瓦托雷·曼尼先生与萨伦托房地产和金融公司的清算相联的数据,并向萨尔瓦托雷·曼尼先生支付2000欧元的赔偿以及相关利息和成本。
莱切协会对莱切法院的判决不服,向意大利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因本案涉及欧盟法律的解释问题,意大利最高法院遂决定中止本案诉讼,并请求欧洲法院对以下问题作出先予裁决。(https://www.daowen.com)
1.《95/46指令》第6条第1款(e)项(该项规定已转化为《意大利2003年6月30日第196号法令》)有关个人数据应以允许识别数据主体的方式存储,保存时间不得长于为收集该数据或者进一步处理该数据的目的所需的时间之原则是否优先于并因此禁止基于公司登记簿(该公司登记簿为欧盟《68/151指令》《意大利民法典》以及《意大利1993年12月29日第580号法律》所规定)而建立的披露系统,因为该系统要求任何人可以在任何时候从这些登记簿中获取相关个人的数据。
2.对于不再受制于披露的数据,通过部分不适用“不得设定时限”和“任何人均可以查阅公司登记簿中载明的数据”两个原则,从而使得这些数据基于数据管理人的个案评估仅在有限的期间提供给某些接收人,是否为欧盟《68/151指令》所允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