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第一,本案明确了搜索引擎运营商解除引用的地域范围目前限于欧盟境内。在其2015年就“谷歌西班牙公司、谷歌公司诉西班牙数据管理局、马里奥·科里哈·冈萨雷斯案”所作判决(以下简称谷歌案判决)中,欧洲法院基于《95/46指令》的相关规定认定,数据主体享有被遗忘权,即在《95/46指令》规定的相关条件已获满足的情况下,数据主体有权要求搜索引擎运营商从根据其姓名进行搜索后所展示的搜索结果列表中删除包含其个人数据的网页的链接,即要求搜索引擎运营商解除引用。2016年颁布的《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在第17条中明确规定了数据主体的被遗忘权(删除权)。不过,不管是谷歌案判决还是《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均未就搜索引擎运营商解除引用的地域范围予以界定。
在本案中,欧洲法院认为,搜索引擎运营商解除引用的地域范围目前限于欧盟境内,即搜索引擎运营商目前只负有在其搜索引擎与欧盟成员国对应的所有版本上解除引用的义务,而不负有在其搜索引擎的所有版本上解除引用的义务,理由如下:一是尽管在搜索引擎的全部版本上进行解除引用确实能够完全实现《95/46指令》和《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目标,即在整个欧盟保障高水平的个人数据保护,但许多第三国并不承认解除引用的权利或对该权利采用了不同的处理方法。二是个人数据保护权并非绝对权利,而是必须根据其在社会中的功能予以考量,且应依照比例原则与其他基本权利进行平衡。尽管欧盟立法机关已在《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中就隐私权、个人数据保护权以及互联网用户享有的信息自由在欧盟领域内进行了平衡,但是,欧盟立法机关迄今未就欧盟领域外的解除引用的范围进行此种平衡。三是从《95/46指令》或《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有关数据主体访问权、拒绝权以及删除权(被遗忘权)等规定的文义无法看出,欧盟立法机关为了确保实现前述目标,已经选择赋予上述权利超越欧盟领域的适用范围,并且意图课以搜索引擎运营商就其与欧盟成员国不相对应的搜索引擎版本解除引用的义务。四是尽管《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为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提供了相关手段和机制,使得其能够就搜索引擎运营商在欧盟领域内的解除引用进行合作,但欧盟法律目前并未就欧盟领域外的解除引用规定此种合作手段和机制。据此,欧洲法院认定,目前,搜索引擎运营商并未被要求在其搜索引擎的所有版本上解除引用,其仅需在与所有欧盟成员国对应的版本上解除引用。不过,欧洲法院同时强调,尽管欧盟法律目前未要求解除引用涵盖系争搜索引擎的所有版本,但欧盟法律亦未禁止此种操作。因此,欧盟成员国的监管机构或司法机关仍有权在恰当的情况下,命令搜索引擎的运营商在其搜索引擎的所有版本上解除引用。
此外,根据本案总法律顾问斯普拉纳尔(Szpunar)就本案出具的法律意见,[2]尽管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解除引用的想法具有吸引力,因为该做法是彻底、明确、简单和有效的,但是该做法并不具有说服力,因为该做法只考虑了“硬币的一面”,即对个人数据的保护。首先,欧盟法律原则上在欧盟境外不能适用,故不能创设相关权利和义务。而对于《95/46指令》的地域范围是否基于例外原因而扩展至欧盟境外,即该指令的规定是否需予宽泛解释,以便在欧盟境外具备效力的问题应给予否定回答,理由是:目前虽存在欧盟法具备域外效力的两类情形,一是根据欧洲法院有关竞争事项的判例,若反竞争协议或操作系在欧盟领域内实施,则参与该协议或者进行此类操作的相关企业位于第三国这一事实不能阻止欧盟竞争规则的适用。二是在商标法领域,欧洲法院已经判决,在针对欧盟境内消费者的互联网销售或广告中,有关商标保护的规则如果仅仅因为进行该销售或广告的第三方位于第三国、第三方的服务器位于第三国,或者该销售或广告的标的物位于第三国,即无法适用于第三方使用与欧盟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这一行为,则该商标保护规则的效力将受到减损。但是,这两类情形均系具有例外性质的极端情形。在这两个情形中,至关重要的是对欧盟内部市场的影响(即使其他市场也可能被影响),而欧盟内部市场是一个已被欧盟条约明确界定的区域。与此相较,互联网就性质而言是世界性的,且从某种意义来说无处不在。因此,要从这两个情形中得出相似之处并进行比较是困难的。此外,根据欧洲人权法院有关《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的判例来确立《95/46指令》的域外效力也是不可能的。
其次,根据谷歌案判决,数据主体享有的隐私权、个人数据保护权以及公众享有的访问相关信息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平衡。基于数据主体享有的隐私权和个人数据保护权源于《宪章》第7、8条,故这些权利应与欧盟法律及其地域范围相关。同样的原则亦适用于公众享有的访问相关信息的合法权益,因该权益源于《宪章》第11条,故此处所谓“公众”并非全世界范围的公众,而是欧盟的公众。在此情形下,如果允许在全世界范围内进行解除引用,则欧盟机关将无法界定并确定公众访问相关信息的权益,更无法在该权益和数据主体享有的隐私权、数据保护权之间取得平衡,因为此种权益将因其地理位置而必然在不同国家之间变化。此外,在全世界范围内解除引用,还存在欧盟将阻止第三国个人访问相关信息的风险。因为若欧盟境内的机关命令在全世界范围内解除引用,此行为将不可避免地向第三国发出信号,导致第三国根据其法律作出解除引用的命令。综上,应认为本案并未要求《95/46指令》在欧盟境外适用,但这并不意味着,欧盟法不能要求诸如谷歌这样的搜索引擎在全世界范围内采取行动。(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本案明确了在解除引用时,搜索引擎的运营商应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确保数据主体基本权利的有效保护。在谷歌案判决中,欧洲法院认定,搜索引擎运营商必须在其责任、权力和能力的框架内,确保其活动满足《95/46指令》的要求,以便该指令规定的保障充分有效,并在实质上实现对数据主体的有效和完整的保护,特别是对其隐私权的有效和完整的保护。本案中,欧洲法院在前述判决的基础上进一步认定,在解除引用时,搜索引擎运营商应在必要的情况下采取充分有效的措施,以确保对数据主体基本权利的有效保护。这些措施必须符合所有的法律要求,并具有防止欧盟成员国境内的互联网用户使用基于数据主体姓名进行的搜索而访问系争链接的结果。而这些措施包括本案所涉的地理封锁技术,该技术是一种依据互联网用户的地理位置限制其访问互联网内容的技术。在该技术之下,互联网用户的地点将在相关地理位置技术(例如对该用户的IP地址进行核查)的协助下予以确定。在互联网用户使用谷歌搜索引擎的情况下,互联网用户输入的域名将不再决定该用户所访问的谷歌搜索引擎的国家版本,该用户将被自动导向与其进行搜索的地点相对应的谷歌搜索引擎的国家版本,且搜索的结果根据该地点进行展示。
【注释】
[1]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218105&page Index=0&doclang=en&mode=lst&dir=&occ=first&part=1&cid=2013814.
[2]Opinion of Advocate General Szpunar,delivered on 10 Junary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