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析

评析

根据《95/46指令》和《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规定,数据主体在数据控制者直接从其处获取个人数据,或者从第三方处获取其个人数据的情况下均享有知情权,控制者负有向数据主体告知相关信息的义务。但是,在以下例外情形,即对违反受管制职业的道德规范的行为进行预防、调查、侦查和起诉的情况下,欧盟成员国可以通过立法限制前述知情权。在本案中,欧洲法院对该例外情形进行了解释。

首先,欧盟法律赋予了欧盟成员国是否规定该例外的选择权,而没有强制欧盟成员国对此作出规定。因此,若欧盟成员国选择对该例外作出规定,则控制者(在本案中为相关专业机构及代表其行事的私人侦探)即可援引该例外,并因此无需承担告知数据主体相关信息的义务。但是,若欧盟成员国未规定该例外,则控制者需依照欧盟法律的规定,特别是其中有关告知时点的规定,将相关信息告知数据主体。

其次,若相关职业(例如本案中的比利时房地产中介职业)为受管制职业,则负责确保该职业的道德规范获得遵守的专业机构(例如本案中的比利时房地产中介协会)可以单独或在私人侦探的帮助下,对可能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情形进行调查,该私人侦探的行为包括在上述例外情形的范围之内。至于此处的“职业道德规范”则包括受管制职业的准入规范。(https://www.daowen.com)

【注释】

[1]http://curia.europa.eu/juris/document/document.jsf?text=&docid=144217&page Index=0&doclang=en&mode=lst&dir=&occ=first&part=1&cid=20231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