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

判决

2014年12月11日,欧洲法院就本案作出判决。在判决中,欧洲法院认为,捷克最高行政法院的问题实质上是询问,在运行视频监控系统的结果,是相关个人的视频记录被存储于持续性的记录设备(例如硬盘驱动器)之中,而该记录设备虽系个人出于保护其财产、健康和生命的目的而安装,但该设备亦对公共区域进行监控的情况下,该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是否构成《95/46指令》第3条第2款第2段规定的、在纯粹的个人或家庭活动中处理个人数据这一例外情形,故不适用《95/46指令》的规定。对此,欧洲法院认为,根据《95/46指令》第3条第1款的规定,该指令适用于“全部或部分通过自动方式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以及以非自动方式进行的构成或拟构成个人数据整理汇集系统一部分的个人数据处理”。根据《95/46指令》第2条(a)项的定义,上述规定使用的“个人数据”这一用语涵盖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的任何信息,而可识别的自然人系指通过特定于该自然人的物理身份的一项或多项要素直接或间接得以识别的自然人。因此,由摄像机记录的自然人的影像构成《95/46指令》规定的个人数据,因为该影像使得识别相关自然人的身份成为可能。

就个人数据的处理而言,《95/46指令》将个人数据处理界定为对个人数据的任何单一或一系列的操作,例如收集、记录、存储。从《95/46指令》“序言”部分第15和16条的规定可以看出,视频监控系统原则上包括在该指令的适用范围之内,只要其构成个人数据的自动处理。而根据《95/46指令》第3条第1款的规定,采用个人视频记录(该记录存储于持续性的记录设备,即硬盘驱动器之中)形式的监控系统,例如本案所涉的监控系统,构成个人数据的自动处理。

接下来,欧洲法院指出,捷克最高行政法院无法确定上述个人数据处理在本案中是否不适用《95/46指令》的规定,因为该个人数据处理系在纯粹的个人或家庭活动中进行。对此,欧洲法院认为,从《95/46指令》第1条以及“序言”部分第10条的规定可以看出,《95/46指令》意图在个人数据处理方面确保对自然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对其隐私权进行高水平的保护。应指出的是,根据欧洲法院的判例,对于私人生活这一基本权利(该权利为《宪章》所保障)的保护,要求有关个人数据保护的减损或限制必须仅在充分必要的情况下适用。鉴于《95/46指令》有关对个人数据处理(这些个人数据处理可能侵犯基本自由,特别是隐私权)予以规制的规定,必须基于《宪章》规定的基本权利予以解释。因此,一是《95/46指令》第3条第2款第2段规定的例外情形,即自然人在纯粹的个人或家庭活动中进行的个人数据处理必须予以限缩解释。二是对《95/46指令》第3条第2款第2段规定的例外情形予以限缩解释亦可在该段规定的用语中找到依据。根据该段规定的用语,该指令不适用的个人数据处理,是自然人在“纯粹”的个人或家庭活动过程中的个人数据处理,而不是自然人在个人或家庭活动过程中的个人数据处理。(https://www.daowen.com)

欧洲法院认定,个人数据处理仅在相关个人纯粹的个人或家庭环境下进行的情况下方属于《95/46指令》第3条第2款第2段规定的例外情形之内。鉴于此,在相关视频监控,例如本案所涉的视频监控,涵盖(即使是部分涵盖)公共区域,由此从相关个人的私人环境指向外部的情况下,该视频监控不能视为《95/46指令》第3条第2款第2段规定的纯粹的个人或家庭活动。同时,欧洲法院强调,就本案而言,在恰当的情况下,可以根据《95/46指令》的相关规定考虑数据控制者追求的合法利益,例如,保护其家庭成员和其自身的财产、健康和生命。

综上,欧洲法院认为,对于捷克最高行政法院提出的问题的答复是,在运行视频监控系统的结果是相关个人的视频记录被存储于持续性的记录设备(例如硬盘驱动器)之中,而该记录设备虽系个人出于保护其财产、健康和生命的目的而安装,但该设备亦对公共区域进行监控的情况下,该视频监控系统的运行并非《95/46指令》第3条第2款第2段规定的、在纯粹的个人或家庭活动中处理个人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