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邦尼尔视听公司、耳书公司、诺斯泰特出版集团公司、海盗出版社、故事情节公司(以下合称原告公司)系出版公司,这些公司拥有复制、出版和向公众发行27部作品的有声读物的独占权利。原告公司主张其权利因该27部作品未经其同意的公开发行而遭受侵犯,相关侵权行为系通过文件传输协议服务器(该服务器允许在联网的计算机之间进行文件共享和数据传输)实施。经查,本案中,原告公司主张的非法文件交换系通过完美通信瑞典公司(以下简称完美公司)这一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进行。
原告公司向瑞典索尔纳区法院(以下简称索尔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索尔纳法院命令完美公司披露2009年4月1日3点28分—5点45分使用相关IP地址(该IP地址被认为是案涉文件发出的地址)的个人的姓名和地址数据。完美公司则抗辩称,该命令违反了《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关于留存在提供公共电信服务或公共通信网络中产生或处理的数据的2006/24指令》(以下简称《2006/24指令》)的规定。索尔纳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公司的请求,并发布了披露令。(https://www.daowen.com)
完美公司对索尔纳法院发布的披露令不服,向瑞典斯德哥尔摩上诉法院(以下简称斯德哥尔摩上诉法院)提起上诉,请求驳回原告公司提出的披露申请。同时,完美公司还要求斯德哥尔摩上诉法院请求欧洲法院就《2006/24指令》是否禁止向该指令提及的机构之外的人披露相关用户(该用户已被分配了相关IP地址)的信息作出先予裁决。后斯德哥尔摩上诉法院就本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2006/24指令》并未禁止民事诉讼当事人向公权力机关之外的人披露用户数据,同时驳回了完美公司提出的请求欧洲法院作出先予裁决的申请。斯德哥尔摩上诉法院还认定,原告公司在本案中未提出明确的证据,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予以证明。据此,斯德哥尔摩上诉法院撤销了索尔纳法院发布的披露令。
原告公司对斯德哥尔摩上诉法院的判决不服,向瑞典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基于瑞典最高法院对欧盟法律是否禁止适用《瑞典著作权法》第53条c款[2]存在疑问,瑞典最高法院遂决定中止本案诉讼,并请求欧洲法院对相关问题作出先予裁决,其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是:《2006/24指令》是否禁止适用欧盟成员国的以下法律规定,该法律规定系基于《欧盟知识产权实施指令》制定,并且允许在民事诉讼中,在网络服务提供商业已向特定用户提供特定IP地址,且该地址据称被用于相关侵权行为的情形下,为了确定特定用户而命令网络服务提供商向著作权人或其代表提供该用户的信息?本问题系基于如下假设,即申请人已提供了侵犯特定著作权的明确的证据,并且相关措施是适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