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3月9日,葡萄牙劳动条件局对沃腾设备公司(以下简称沃腾公司)位于维塞乌的机构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之后,葡萄牙劳动条件局发布了一份报告,该报告指出:①沃腾公司在其位于维塞乌的机构雇用了4个员工,这些员工轮班工作;②有关工作时间的记录(该记录记载了员工的每日工作期间、每日和每周的休息期间,以及每日和每周工作时间的计算明细)无法获取以供即时查阅;③这些员工通过将磁卡插入打卡钟的方式记录其工作时间;④有关工作时间的记录仅能为沃腾公司的区域经理(其在检查时并不在场)查阅,而无法为沃腾公司的其他任何员工获取。在此情况下,只有沃腾公司的中央人力资源部可以提供该记录中的数据。
2012年3月14日,葡萄牙劳动条件局作出决定,认定沃腾公司构成严重行政违法,理由是沃腾公司不允许葡萄牙劳动条件局在该公司的相关机构即时查阅该机构雇佣的员工的工作时间记录,故违反了《葡萄牙雇佣法典》第202条第1款规定的工作时间记录规则。依葡萄牙劳动条件局之见,沃腾公司的违法行为之所以性质严重,是因为工作时间记录使得该局能够对相关企业的活动是否符合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进行快速和直接的核查。基于此,葡萄牙劳动条件局决定对沃腾公司罚款2000欧元。
沃腾公司对葡萄牙劳动条件局的决定不服,向葡萄牙维塞乌劳动法院(以下简称维塞乌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维塞乌法院撤销葡萄牙劳动条件局的决定。因本案涉及对《95/46指令》的解释,维塞乌法院遂决定中止本案诉讼,并请求欧洲法院对以下问题作出先予裁决。(https://www.daowen.com)
1.《95/46指令》第2条是否应解释为,工作时间记录,也就是每个员工工作时间的开始和结束时点,以及相应休息时间和间隔时间的记录,为“个人数据”的概念所涵盖?
2.根据《95/46指令》第17条第1款的规定,在相关数据处理涉及互联网传输数据的情况下,葡萄牙是否有义务规定恰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保护个人数据免受意外或非法损毁、意外遗失、篡改、未经授权的披露或获取?
3.若第2个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则在欧盟成员国未依照《95/46指令》第17条第1款的规定采取任何措施,而作为相关个人数据控制者的雇主采用了一个限制获取这些数据的系统,该系统不允许负责监督工作条件的国家机关在自动获取这些数据的情况下,欧盟法至上的原则是否应解释为,欧盟成员国不能就上述行为对该雇主进行惩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