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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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班牙音乐制作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个由音乐和视听唱片的生产商和出版商组成的非营利性组织。2005年11月28日,协会向西班牙马德里第五商事法院(以下简称马德里第五商事法院)提出针对西班牙电信公司(该公司系一家商业公司,其活动包括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临时措施申请,要求西班牙电信公司披露使用其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某些个人(这些个人的IP地址以及链接日期和时间是已知的)的身份和实际地址。协会主张,这些个人使用了KaZaA文件交换程序(该程序属于点到点或P2P交换程序),并在个人计算机的共享文件中提供了对相关唱片(对于这些唱片,协会的成员拥有著作权)的访问。基于这些个人从事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并侵犯了相关知识产权,协会要求公开这些个人的上述信息,以便能够对这些个人提起民事诉讼。马德里第五商事法院于2005年12月21日发布命令,支持了协会的申请。

西班牙电信公司对该命令提起上诉,理由是:根据《西班牙信息社会服务和电子商务法》第12条的规定,提供协会所要求的数据仅仅在刑事调查中或出于维护公共安全和国防的目的才被授权进行,而不能在民事诉讼中或者在与民事诉讼有关的临时措施中进行。对此,协会辩称,《西班牙信息社会服务和电子商务法》第12条必须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有关欧盟内部市场中的信息社会服务特别是电子商务的若干法律方面的2000/31指令》(以下简称《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有关统一信息社会中的著作权和相关权利的若干方面的2001/29指令》(以下简称《欧盟著作权指令》)、《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有关知识产权实施的2004/48指令》(以下简称《欧盟知识产权实施指令》)以及《宪章》第17条第2款和47条的规定予以解释,而这些规定不允许欧盟成员国将提供涉案数据仅限于《西班牙信息社会服务和电子商务法》明确提及的相关目的。(https://www.daowen.com)

因本案涉及欧盟法律的解释,马德里第五商事法院遂决定中止本案诉讼,并请求欧洲法院就以下问题作出先予裁决,即在相关通信系于电信网络和服务运营商、电信网络接入提供商、数据存储服务提供商提供信息社会服务期间进行的情况下,根据欧盟法律,也就是《欧盟电子商务指令》《欧盟著作权指令》《欧盟知识产权实施指令》以及《宪章》的相关规定,是否允许欧盟成员国将这些运营商和提供商保留并提供相关通信所产生的链接和流量数据的义务,限制在刑事调查或维护公共安全和国防的范围之内,而将民事诉讼排除在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