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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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因茨·休伯先生系奥地利公民,其于1996年移居德国以便在德国开展保险中介业务。海因茨·休伯先生的以下数据被存储于德国外国公民中央登记簿(以下简称中央登记簿)之中:姓名、出生时间和地点、国籍、婚姻状况、性别、出入德国的记录和居住状况、护照的详细信息、就住所所作的声明记录、德国联邦移民和难民办公室发放的编号、提供相关数据的机关的详细信息以及这些机关使用的编号等。

海因茨·休伯先生认为,其因中央登记簿中登载的个人数据的处理而遭受歧视,因为就德国公民而言,此类数据库并不存在。为此,海因茨·休伯先生于2000年7月22日请求负责保管中央登记簿的德国联邦移民和难民办公室删除其个人数据,但该请求于2000年9月29日被德国联邦移民和难民办公室驳回。(https://www.daowen.com)

之后,海因茨·休伯先生以德国联邦政府为被告,向德国科隆行政法院(以下简称科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科隆法院撤销德国联邦移民和难民办公室的决定。科隆法院支持了海因茨·休伯先生的诉讼请求,理由是:通过中央登记簿对不属于德国公民的欧盟公民的数据进行处理构成了对《欧洲联盟条约》第49、50条规定的限制,而该限制无法因快速处理涉及外国公民居住权的案件之目的而变得正当。此外,科隆法院还认为,对案涉数据的存储和处理违反了《欧洲联盟条约》第12、18条以及《95/46指令》第6条第1款(b)项和第7条(e)项的规定。

德国联邦政府对科隆法院的判决不服,向德国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州高级行政法院(以下简称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州高院)提起上诉。因北莱茵威斯特伐利亚州高院认为,本案所涉的一些法律问题需要欧洲法院对相关欧盟法律进行解释,故该院决定中止本案诉讼,并请求欧洲法院就相关问题作出先予裁决,其中的一个问题是,在中央登记簿中对外国(该外国属于欧盟成员国)公民的个人数据进行处理,是否符合《95/46指令》第7条(e)项规定的必要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