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同卡沃一起思考

三、2017年:同卡沃一起思考

同在耶鲁法学院的围墙内,代际的差异已经让年轻学子难以进入卡沃的法律世界。那么跨越了时与空的差异,一篇由犹太裔美籍学者写作于30多年前的论文,对于我们今天讨论伦理和法律的关系问题究竟意义何在?任何跨文化的援引和比附都要谨慎而行,我们也无权例外,在此也许应该从最基础处开始谈起。

卡沃围绕“生法”和“灭法”的关系做文章,尤其是他对“生法”过程的同情,乃是建立在一个现代社会的基本前提之上。这个前提,用卡沃的语言来说是“自治的解释社群”的诸法平等,用前文引用的罗尔斯的话来说就是“合理的多元主义”,美国20世纪初的大法官霍姆斯也在司法意见书内写道:“宪法,是为具有根本不同之观念的人们而制定的。”1000个现代主义者或许有1000个表述,但归根到底,这个命题所道出的就是人和人之间以及社群与社群之间是不同的,没有高下之别,甚至在大多数情形内也谈不上善恶之分。也正是因为这种多元性,法律和伦理的关系才成其为一个问题,一个在理论上棘手同时在实践中紧迫的问题。设若整个社会就是一个一元一体的社群,或者说有些人有权设定什么才是好的生活方式,那么最好的方案就是让这种一元化的伦理全盘主导法律的形成,至少从形式的意义上看,所有的问题都能迎刃而解。当然,我们也都知道,难题在于这种预设一开始就是错的,因此讨论现代社会中的伦理和法律,基本的思路就是要由“多”开始,承认“多”的正当性,但又不能是多多益善,在此意义上,如何在“多”中找寻到“一”,或者说如何寓“一”于“多”,是处理伦理和法律问题的主旨。

在处理这个“多”与“一”的关系问题时,卡沃设定了“生法”和“灭法”两个前后相继的阶段。“生法”首先是在“作为意义的法律”上讲的,主要发生在“自治的解释社群”内部,在结社自由的宪法保障下,展开了一种“百花齐放”的自治规范的形成过程;继之而起的就是“灭法”,“灭法”是由作为“刀把子”的法官来进行的,“由法官说了算”也就是说由法官来“杀死”法律,这是一种罢黜百家、独尊某一社群规范的法统确立,是“作为权力的法律”的运转。在这一连续性的时间框架内,“生法”是对“多”的承认,尊重各自治社群的叙事和生活方式,而“灭法”则是追求定于一,是追寻我们如何生活在一起。这是卡沃在《法与叙事》中最关键的贡献。如果说主流法学将法律过程的行动者限定在包括法官在内的国家主体,那么卡沃的洞见就在于他讲述了在主流法学之外的法律“前传”。他能做到这一点,既要归因于他在大学时代参与民权运动所形成的“造反有理”的政治意识,也得益于他把法律理解为一种基于社群历史叙事的自治规范的法理观(“栖居在法律的世界中,就是要知道如何在其中生活”[27])。在此意义上,当卡沃谈到“生法”时,所讲的首先是社会伦理的多元化,只有等到卡沃谈“灭法”时,才是指主流形式主义法律观所界定的法律。因此,卡沃的“生法”和“灭法”所讨论的正是伦理和法律的关系问题。

在《法与叙事》中,卡沃重点谈到了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一个宪法判例:鲍勃·琼斯大学诉合众国案。[28]鲍勃·琼斯大学是一所位于南卡罗来纳州的教会大学,其所属教派禁止“跨种族的约会和婚姻”,因此这所大学起初只录取白人,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招录黑人学生后,校方严禁黑白种族学生之间的约会。因校方的种族主义政策,联邦政府税务署撤销了大学的税收豁免,大学因此提出抗议,认为它的政策是基于自己对宗教教义的忠实理解,因此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最终,联邦最高法院以8比1的表决判定联邦税务署的决定合宪,由时任首席大法官的博格在其执笔的多数意见内写道:“在消除教育中的种族歧视时,政府具有一种根本的、凌驾性的利益……完全压倒了因否定税收福利而对大学践行其宗教信仰所施加的负担。”因此,这个宪法案件清楚地呈现了“生法”和“灭法”之间的张力。鲍勃·琼斯大学是一个典型的“规范社群”,最高法院在判词中也指出了这一点,“这是一所宗教的和教育的机构。它的教师都必须是虔诚的基督徒,大学所有课程都是按照《圣经》来教授的……”,它所寻求的是它在规范生活上的光荣“孤立”(insularity)。但问题在于:该社群所理解的法律义务同国家法律发生了直接的冲突,因此一个社群能否以良知自由来要求豁免国家法的普遍规范,就是要由最高法院来决定的。由于最高法院在本案中是铁腕“灭法”的,至少在卡沃的评价中,大法官表现得不太高明。在他看来,自治的社群应当得到更好的保障,“他们应当得到对抗纯粹行政的宪法防护”[29]。对于我们而言,大学案如何判,以及卡沃如何看,并不重要。以案说法,我们应当意识到,在“生法”/伦理和“灭法”/国法之间,自治群体栖居于其间的规范生活经常同国家的公共法律存在紧张乃至冲突,如何处理这一问题,自治社群能否以信仰或良知自由来要求豁免国法施加给公民的普遍义务,这是一个事关伦理和法律的核心问题。

今天我们读卡沃,仍可感觉他心中积郁着一种苦闷,由于他始终认为国家是没有灵魂的,所以不得不在由少数人组成的孤立社群中找寻政治生活的意义。正因如此,我们也不能说卡沃不信仰法律,在他的笔下出现过如此深情(也因此几乎难以翻译)的句子:“法律是一种重要的资源,让我们可以去顺从,去欢庆,去斗争,去堕落,去嘲弄,去贬损,去羞辱,或者去升华。”(Law is a resource in significance that enables us to submit,rejoice,struggle,pervert,mock,disgrace,humiliate,or dignify.)[30]如卡沃反复所言,这样的“法律”就不只是一套应予遵从的行为规范,而且是生活方式之本身,但问题在于,卡沃信仰的只是“生法”过程中的“法律”——毋宁说是伦理,一旦到了“灭法”时刻,上述的大学案只是一个例子,卡沃对法官的失望之情就溢于言表:没有灵魂的法官基于“伪劣的承诺”(shoddy commitments)做着“虚伪的解释”(fake interpretations),再次印证了“作为权力的法律”是发生在“痛苦和死亡”的场域内的。但问题在于:当我们谈到法律时,我们首先所指的正是这种法官在“灭法”后形成的国家法。

读到这里,我们可以知道这恰恰是卡沃宿命一般的悲剧:他是个真诚的法治主义者,“规范的世界,要由解释承诺的强制力而拢在一起”,但只要他仍然以一种价值虚无主义的态度来理解“灭法”的必要性,那么他对法律信仰的摧毁就不亚于批判法学从话语上的正面攻击。社会越多元,伦理越杂乱,就越需要定于一尊的法律,同时也越需要各群体对作为自治规范的国法的信仰。若是如此,读卡沃有助于明智、冷峻地洞察在“生法”和“灭法”之间相生相克的关系,但不读卡沃,也许并不是件坏事,因为严格说来,卡沃的信仰是倒置的,他相信的是“作为意义的法律”,而非“作为权力的法律”。考虑到中国当下重建国法权威以及培养公民对国家法律的信仰乃是法制建设的关键一环,也许我应该就此搁笔了。

【注释】

[1]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

[2]Robert Cover,“Nomos and Narrative,”Harvard Law Review,vol.97,1983,pp.4-68.

[3]相比之下,波斯纳法官的被引次数为22127次,但他是用了294篇文章才积累到这个数字,数字同样取自在HeinOnline数据库的检索。

[4]Robert Cover,Justice Accused:Antislavery and the Judicial Process,Yale University Press,1975.

[5]Guido Calabresi,“Tributes to Robert Cover,”Yale Law Journal,vol.96,1987,p.1699.

[6]Marbury v.Madison,5 U.S.137,1803.

[7]Robert Cover,“Nomos and Narrative,”Harvard Law Review,vol.97,1983,p.40.

[8]Robert Cover,“Nomos and Narrative,”Harvard Law Review,vol.97,1983,p.53.

[9]卡沃本人是学习过中文的,他曾在大学时取得到我国台湾地区访问的机会,后因参与美国南方民权抗争运动而放弃。参见Robert Burt,“Robert Cover's Passion,”Yale Journal of Law & the Humanities,vol.17,2005,p.2-3.

[10]Robert Cover,“Nomos and Narrative,”Harvard Law Review,vol.97,1983,p.18.

[11]Robert Cover,“Nomos and Narrative,”Harvard Law Review,vol.97,p.7,1983.

[12]John Rawls,Political Liberalism,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2005,p.xvii.(https://www.daowen.com)

[13]Robert Cover,“Nomos and Narrative,”Harvard Law Review,vol.97,1983,p.5.

[14]Robert Cover,“Nomos and Narrative,”Harvard Law Review,vol.97,1983,p.6.

[15]Robert Cover,“Nomos and Narrative,”Harvard Law Review,vol.97,1983,p.44.

[16]Robert Cover,“Obligation:A Jewish Jurisprudence of the Social Order,”Journal of Law and Religion,vol.5,1987,pp.65-74.

[17]Robert Cover,“Nomos and Narrative,”Harvard Law Review,vol.97,1983,p.32.

[18]Robert Cover,“Nomos and Narrative,”Harvard Law Review,vol.97,1983,p.6.

[19]Robert Post,“Who's Afraid of Jurispathic Courts?:Violence and Public Reason in Nomos and Narrative,”Yale Journal of Law & the Humanities,vol.17,2005,p.9.

[20]Robert Cover,“Nomos and Narrative,”Harvard Law Review,vol.97,1983,p.61.

[21]Robert Burt,“Robert Cover's Passion,”Yale Journal of Law & the Humanities,vol.17,2005,p.2.

[22]Robert Post,“Who's Afraid of Jurispathic Courts?:Violence and Public Reason in Nomos and Narrative,”Yale Journal of Law & the Humanities,vol.17,2005,p.14.

[23]Robert Cover,“Nomos and Narrative,”Harvard Law Review,vol.97,1983,pp.48—49.

[24]Robert Post,“Who's Afraid of Jurispathic Courts?:Violence and Public Reason in Nomos and Narrative,”Yale Journal of Law & the Humanities,vol.17,2005,p.15.

[25]Robert Cover,“Violence and the Word,”Yale Law Journal,vol.95,1986,p.1601.

[26]Robert Post,“Who's Afraid of Jurispathic Courts?:Violence and Public Reason in Nomos and Narrative,”Yale Journal of Law & the Humanities,vol.17,2005,p.13.

[27]Robert Cover,“Nomos and Narrative,”Harvard Law Review,vol.97,1983,p.6.

[28]Bob Jones Univ.v.United States,461 U.S.574,1983.

[29]Robert Cover,“Nomos and Narrative,”Harvard Law Review,vol.97,1983,p.67.

[30]Robert Cover,“Nomos and Narrative,”Harvard Law Review,vol.97,1983,p.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