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
2016年末,一桩杀人案在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审理结果,一个叫于欢的年轻人被法庭认定犯有故意伤害罪,并于2017年2月17日被判处无期徒刑。一个月后,一则不足4000字的关于这起案件的报道在《南方周末》(2017年3月23日)刊出,报道用了一个短小但颇具心理冲击力的标题——“刺死辱母者”。
报道刊出立即引发轰动效应,一些重要纸媒和门户网站在争相转载该文的同时,刊登各自的社评文章,社交媒体更充斥网民的评论和跟帖。一时间,这个在流传中被简化为“辱母杀人案”的案件,成为人们在不同场合热议的话题,而整个社会舆论几乎一边倒地站在被告人一边,对法院判决的妥当性提出质疑。那么,这究竟是一个什么案件,它为什么如此激动人心,其中最能够触动民众情怀的是什么?人们普遍同情被告而不满于法庭判决,原因何在?以下先简述案情:
苏某(女)因高利贷欠付屡遭讨债人催逼、骚扰。2016年6月14日夜,杜某等11人再次往苏某公司讨债,困苏某及苏子于欢等三人于一室。其间,杜某等以极具侮辱性言行及轻度暴力加于苏、于母子;警察接警后到现场,告不可殴打后离去;于欢欲随警察脱身受阻,被逼至房间角落,情急中拾桌上水果刀乱刺,致使杜某死亡,另重伤二人,轻伤一人。法庭上,被害人方控以故意杀人罪,要求判被告人死刑立即执行,公诉人则以故意伤害罪求刑,被告人律师主张其当事人系防卫过当,应依法减轻处罚。最终,法庭以故意伤害罪定案,判处被告人于欢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从法律观点看,在证据检验和事实认定之外,本案争议点似在被告人之行为究竟是故意伤害还是防卫过当,但进一步观察则不难发现,该案之关键,还在被告人之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依《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制度之具体内容如下:(https://www.daowen.com)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据此,若属正当防卫,单纯之“故意伤害”之说(更不必论“故意杀人”之说)便自然被排除在外。反之,以防卫过当为抗辩事由,必以认定其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为前提。[2]不仅如此,从同情被告人和质疑法庭判决的角度看,认定被告人行为系正当防卫,更是为于欢开脱,免除其刑、民责任的关键。为此,人们可以援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或第三款,主张其行为属正当防卫,故对其造成的损害和伤亡不负刑责,或者退一步,引据该条第二款,以防卫过当为由主张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若以此为基本主张,则论辩的焦点便将集中于若干法律与事实问题。如在法律方面:正当防卫之行为的构成要件;“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界定;如何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怎样算是“明显超过”。此外,鉴于本条内容于1997年《刑法》修订时有重要修改,了解和阐明修订所传达出的立法者意图及相关司法政策也甚为重要。[3]事实方面的重要问题包括:讨债人施于苏、于母子之行为的违法性及严重程度;当时是否存在激发正当防卫的紧急情势;被告人采取的行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要求;被告人行为时的心理状态和主观判断是否具有合理性,需要通过何种标准来检验;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