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之隐”的当代争辩:道德政治立场与文本训诂解读

二、“亲亲之隐”的当代争辩:道德政治立场与文本训诂解读

我们知道,过去十几年来,在中国的儒家学者与反儒家学者,例如武汉大学的郭齐勇教授与刘清平教授、邓晓芒教授等人之间,围绕传统儒家“亲亲相隐”的立场的道德性,展开了一场持久的争论。这场争论引起了众多学者的关注和加入,从一开始的道德政治立场之争,发展到对《论语·子路》文本的解读、解释之争,可谓旧浪未平,新波又起,至今尚未停息。[6]在我看来,这场新时代的争论,尽管可以被视为古代争论在某种意义上的延续,但有两个背景值得注意。第一个背景是持辩护态度的儒家学者考虑到中国自“五四”到“文革”以来的政治激进运动对儒家传统美德及作为其自然基础的家庭亲情的巨大摧残,主张通过为“亲亲相隐”辩护来重建儒家政治法律和社会道德的基础与秩序。另一个背景则是反儒家学者,由于受到西方自由主义哲学的影响,不仅认为儒家的“亲亲相隐”在根本上与现代法律的公正理念相违,因为这个现代法律的公正理念和制度本身建基在维护个体性的自由人权之上。而且他们强调,正是对这一现代法律公平正义理念的不承认和背弃,才是导致整个民族陷入“文革”悲剧和罪恶的真正原因。在这个意义上,我想说这是一场现代的争论,因为它涉及的核心问题不再是在大一统帝王专制的背景下的儒家与法家关于治理基础之争,而是关涉传统的儒家伦理在现代中国乃至未来中国,究竟应当如何定位自身的问题。

除了政治立场的分歧之外,当代关于“亲亲相隐”争论的另一个显著的特点则是围绕《论语·子路》中关于“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文字训诂与经文解读展开。正如有学者提到过的,郭齐勇和刘清平的争辩虽然在哲学立场上泾渭分明,但他们争辩的重点较少涉及文本字句的解读。与此不同,后来不少儒家或同情儒家的学者则提出了对《论语·子路》文本字句的不同解读,因为他们相信,一旦改变或修正了文本字句的解读,儒家“亲亲相隐”的立场就会显现出与传统的保守解释不同的意义,而且,这也会使儒家的传统立场在当今时代和社会条件下变得更易为人们理解和接纳。[7]

总体说来,关于《论语·子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文本字句的解读,现在大概有两种基本的读法,其中关键的分歧在于对“隐”字字义的两种不同解读。第一种读法是传统的读法,即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中的“隐”字解为“隐藏”之“隐”。这一个“隐”又可细分为“积极的隐”与“消极的隐”两种。积极的“隐”不仅是主动地,而且是理直气壮地去“隐”。在此我们不妨依照通常的理解,将这种“隐”称为“隐匿”。与积极的“隐”相对应的是消极的“隐”,我们不妨将之称为“隐讳”。“隐匿”与“隐讳”都是隐藏的情形,但比较而言,“隐讳”的“隐”较于“隐藏”的“隐”,“隐”得不是那么“理直气壮”。此“隐”又被解为“不主动告发”,或者用孔子自己的话说,“言及之而不言之谓隐”[8]。应当说,传统对孔子的“父子相隐”以及在此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儒家“亲亲相隐”的大部分解读,无论为之辩护还是对之批驳,基本上都遵循这一读法,例如古代的孟子、韩非、朱熹,当代的郭齐勇、刘清平、邓晓芒,等等。他们之间的区别也许在于有些比较激进,有些比较温和,有些持“隐匿”立场,有些持“隐讳”立场而已。与“隐藏说”相对照的另一种解读可以称为“隐矫说”。“隐矫说”的文本根据首先源于上海师范大学的王弘治博士和清华大学的廖明春教授训诂解读。[9]他们将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句中的“隐”字读为“图示栝”之“图示”。按照这一读法,“父子相隐”的“隐”应当是“图示”的通假字。“图示栝”是指古代用来矫正或弯曲竹木的用具。因此孔子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说的是父子之间对所犯的错误进行纠正或矫正。如此说来,“隐矫说”不同于“隐匿说”,甚至要比“隐讳说”还更退一步,因为这一说法,虽然在某种程度上认同对至亲的犯错甚至犯罪不应去主动告发,但仍然认为应当采取行动予以矫正或改正。这种矫正和改正,或者是出于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或者出于对至亲的道德人格之修复的考虑。我们在这里不妨把“隐矫说”按其所建议的矫正行为之不同分为三种。第一种可以称为“分矫说”,其中的一种方式可以视为通过划分“大罪小错”来决定私下矫正还是公开告发。即大罪告而矫之,小错隐而矫之。“攘羊”,无论从该行为的性质“攘”,还是从该行为所涉及的物的价值“羊”来说,均为民事小错而已,故图示之栝之。实际上,我们知道传统儒家一直在坚持和执行这样的做法。例如面对“弒君灭祖”的大罪,即使是最保守的儒家,一般也会主张“大义灭亲”。深圳大学的王兴国教授新近提出,“隐”字应从“覆灭”“隐没”“去除”等义去解,这样,我们就可以将至亲所犯分为“已经铸成的错”与“尚在萌芽状态的错”。孔子提出“父子相隐”的真正含义是要将父母子女等至亲的犯罪和犯错“绝其本根,勿使能植”,即清除在萌芽状态。这大致也可被视为“分矫”的另一种方式。[10]和“分矫说”有所不同,香港中文大学的黄勇教授提出“隐谏说”作为“隐矫说”的第二种方式。黄勇从西方哲学刑罚正义理论中与主流观点的“报应说”(retributive theory)、“威慑说”(deterrence theory)不同的“康复说”(rehabilitation theory)出发,认为儒家提出“亲亲相隐”的“隐”,其目的是想创造一个私下的,更为适宜的情境,从而可以劝谏至亲。因为只有这样,才能为至亲日后的“道德康复”创造出更好的条件。“矫正说”的第三种方式是“隐任说”。这是梁涛教授在他的一系列关于“亲亲相隐”的论文中提出的。[11]按照梁涛的解读,新出土的2004年《上海博物馆楚竹书(四)》的《内礼篇》提出,子女对待父母的不善之举,如遇“止之而不可”时,应当“隐而任之,如从己出”。[12]换句话说,当私下谏诤不能生效时,子女应当采取替父母隐匿而自己担责的说法。梁涛认为这才是孔子《论语》中“父为子隐,子为父隐”名篇的真实含义。

从为传统儒家辩护的立场说,“隐矫说”在哲学上明显要比“隐藏说”更多地考虑了从儒家之外的立场出发提出的受伤害的他者或弱者的道德正义与矫正补偿的问题。我们知道,无论采取何种形式,儒家的“隐矫说”和“隐藏说”一样,都首先直接或间接地承认当事的父亲或儿子的行为至少是道德上不当的行为。而且,“隐矫说”和“隐藏说”都不否认在涉及至亲的情形下,应当采取“隐”的方式去处理。“隐藏说”的不同特点只在于坚持或者不公开承认,为至亲“隐匿”不当甚至罪责的行为本身并非是道德上不当的行为,因为为至亲的过错“隐匿”或者符合儒家“亲亲为大”的原始教旨,或者考虑到“不隐”可能会带来更大的恶果的情形下的理性选择。从道德形而上学的理论分析来讲,前者的依据是“道德神旨论”[13],后者的依据是“道德后果论”[14]。但是我们知道,两种道德理论都不是无懈可击的。道德神旨论对于拥护儒家基本价值的人来说也许有效,但正如苏格拉底2000多年前就对此理论立场提出的批评那样,我们可能会问,因为“亲亲相隐”是儒家的立场,所以它是道德上正确的?还是因为这在道德上是正确的,所以儒家才会拥护它?如果是前者,那么它至多对儒家的信奉者有效,而在儒家之外则是无效的论证。如果是后者,那么人们会问,使得“亲亲相隐”在道德上正确和应当的根据又何在?关于对第二种回答的讨论也许会引向“道德后果论”。但这样又会带来新的问题:一方面,儒家是否服膺“道德后果论”本身就是个问题;另一方面,即使我们从“后果性”计量的角度来考察“亲亲相隐”,未必就会必然得出传统儒家解释所想见到的结果。我想正是出于这些原因,人们才会用“隐矫说”来取代或者补充“隐藏说”。(https://www.daowen.com)

如上所述,“隐藏说”和“隐矫说”之间的区别在于前者认为仅仅“隐匿”本身就已经是道德上正当的行为,而后者并不坚持这一点。相反,后者或多或少地意识到,“隐匿”本身是一迫不得已的行为,因为所“隐”的行为本身“不义”,或者至少“不当”,不过,我们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对之加以补偿式的矫正。所以,无论我们是否可以在《论语》文本字义的考证上将“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的“隐”解读为“图示栝”,都只是在“隐匿”的本义上添加上矫正的成分,例如,隐匿+图示栝(“分矫说”);隐匿+谏诤(“隐谏说”);隐匿+担责(“隐任说”);等等。

从哲学论辩的角度看,儒家“隐矫说”上述关于“亲亲相隐”论题的种种辩护,和“隐藏说”一样,似乎也都难以让人真正的信服。例如,对“图示栝”的强调只是让我们将“隐”字读作“图示栝”,这不仅在语文学的训诂上尚有争论,在哲学上我们也会进一步问,“父子相隐”作为“图示栝”究竟如何进行?关于这一点,儒家内部似乎并无统一之见。例如孟子,似乎就不太同意大罪告、小错隐的原则。再如,叶公所说的“子证之”,为什么不可以也是一种“图示栝”,而且是在侵犯他人或弱者的情形下,更合适的“图示栝”方式呢?“大义灭亲”完全可被解释为“图示栝”,因为告发就是最大的“图示栝”或“矫正”。而且,就文字本身的细究来说,“揉曲为图示,正方称栝”,将父子相隐解为“揉曲”之“图示”,似乎也不妥当。[15]至于使至亲的犯错念头在萌芽处“隐没”或“覆灭”的读法,虽然这符合对孔子伦理思想的基本解释,但同时似乎使孔子的回答改变了叶公的话题,所以需要进一步地思考与澄清。这一点我在后面的讨论中还会提及和展开。至于“隐谏说”强调孔子认为,“隐”是出于为犯错或犯罪的父亲创造一良好的被劝谏和改错环境的动机而隐藏不告,我以为这也难以回答自由主义者从人权正义的立场出发所提出的责难。换句话说,从犯错父亲“康复矫正”的角度来看,“隐谏”也许是好事,但权益或权利受损方的正当权利的保障究竟何在?而且,即使从保守的传统儒家立场看,“隐谏说”也许运用在“子为父隐”的情形下尚有几分道理,但在“父为子隐”的情形下就会显得十分牵强。

最后让我们来看“隐任说”。“隐而任之”的说法虽然号称出自新出土的文献,但应该说我们对其实质立场并不陌生。父亲犯罪,儿女主动担责顶罪,这从正统儒家立场说,是道德孝行。但从现代法律正义的观点看,儿女顶替父亲担责涉及罪责主体认定的难题。从质的方面说,儿女若本身对罪行并无责任,在何种意义或法理上可凭借血缘亲情关系而承受惩罚?倘若凭借亲情关系可以顶替代责,那么凭朋友关系、同乡关系、雇佣关系是否也可以顶替?这本身恰是传统儒家刑罚理论的问题所在,例如历史上出现过的“株连”“连坐”的残忍案例。从量的方面说,如何担责?担责到何种程度?举孟子答问桃应为例,当孟子设想舜面对“其父杀人”极端情境时,舜应“窃负而逃”,即抛弃王位,偷偷背着父亲逃到境外。舜为保护父亲,主动担责,其表现就是主动抛弃王位,这不仅在儒家看来,而且在现代政治社会生活中,也被认为是一种自我担责和惩罚的表现。暂且不论舜是否应当担责,单就“惩罚力度”而言,仅仅放弃王位,是否足以扺偿夺人性命之罪呢?这是否符合现代法律哲学提出的矫正正义的理念?所以这一观点就已经是大有问题。另外,“隐任说”充其量只可在某种程度上响应“子为父隐”的问题,而面对“父为子隐”的情境,就会比较难以自圆其说,除非我们径直回到“隐藏说”的原始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