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情法之间

二、情法之间

有意思的是,在沸沸扬扬的媒体评论和公众讨论中,这些问题尤其是法律上的问题几乎看不到,涉及事实的意见虽多,但也基本不是围绕正当防卫问题展开的。当这场审判从法庭转移到社会,从职业者转移到媒体和社会公众,法律话语迅速转变成道德话语。在这种话语中,正如《南方周末》那篇“始作俑者”的报道的标题所凸显的,作为一个事实情节的“辱母”,变成整个事件的关键词。这一改变富有深意。在中国文化中,母亲的意象饱含温情,母亲是慈爱的象征,无私的典范,也是人子孝敬奉养的对象。“辱母”则意味着所有这些美好价值被以轻蔑的方式毁坏。值得注意的是,在这只有两个字构成的动宾结构里,“母”是被动的、柔弱的、无助的甚至无语的受害者,但这种无助却指向与“母”血肉相连的另一个主体——“子”,并唤起后者对前者的道德责任。甚至“辱母”二字首先是对“子”而发,并因此具有完整的意义。这里,母子之间的联系不只是血脉的,而首先是人伦的、伦理的。于是,“辱母”便意味着母子这种人伦关系遭到严重破坏,意味着“子”的道德义务骤然而至,以及面对这种情形时,“子”内心产生的极度焦虑和紧张。问题是:这些伦理上的考量和心理冲动似乎没有在有关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中得到关注和重视,后者注重的是各方行为的性质,以及防卫行为的适度性,行为人的道德动机不在其考虑之列[4],人伦关系则更非所关。相反,从法律的角度看,事实上人伦关系的存在倒可能使行为人采取过激行为而至犯罪(包括防卫过当)。换言之,“辱母”这一事实情节在有关正当防卫的法律上并无特别意义,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正当防卫,或防卫是否“过当”,无须考虑人伦关系和其中的道德义务。《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提到的“本人”和“他人”不但均为中性,而且是均质的,在司法的考量中,人伦关系既不增加也不减少其权重。这意味着聚焦于“辱母”的讨论,从一开始就是在法律的边缘甚而法律之外。这一点,从那些社论的标题就能看得很清楚,如《辱母案:期待正义的理据》(《澎湃新闻》2017-03-25);《突破社会道德底线的恶行,司法岂能忍》(《新京报》2017-03-26);[5]《“刀刺辱母案”评论上亿条,请珍惜民意》(《新华每日电讯》2017-03-26);《刺死辱母者被判无期:请给公民战胜邪恶的法律正义》(《中青在线》2017-03-27)。这种法律与道德、法律与伦理、法律与正义之间的紧张,在一篇《人民日报》的评论文章中表达得尤为典型。这篇题为《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党报评论君/人民日报评论微信公号,2017-03-26)的评论写道:

尽管本案二审尚未启动,但是,舆论的争议却显示出法律条文所不能涵盖的更深层意思。无疑,此事切入了一个关于法律与伦理的命题。

……

舆论的强烈反应提示我们,应该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更多考虑。在某种程度上,也正是这样的伦理情境,让很多人在讨论这一案件时,不仅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他们考虑更多的或许是,当至亲之人遭遇侵害时,自己能以怎样的方式去保护他们?当巨大的凌辱降临在自己或者亲人身上时,是忍受凌辱还是挺身抗暴?当处于无法逃脱的困境中时,要如何维护自己与亲人的尊严?

这篇评论也提到《刑法》上正当防卫条款的适用问题,但就像多数其他报道和评论一样,这种对法律的关注只是一带而过。因为作者意识到,他所强调的“伦理情境”是现行法律所未能包纳的,因此,要“正视此事发生之时的伦理情境”,就不能只是“基于法律来做出自己的判断”。

在一般意义上,这种伦理与法律的冲突,恐怕是人类的一种普遍经验,并非为今天的中国人所独有,但同样确实的是,我们今天所面对的这种困扰,具有极其深刻历史文化根源,颇具中国意味。因此,毫不奇怪,在这场围绕“辱母杀人案”的讨论中,有关中国古代“辱母杀人案”甚而孝义复仇的各种故事频现于网络和社交媒体。[6]人们借题发挥,令一段似乎已被尘封的历史记忆重新变得鲜活起来。

狭义地看,辱母杀人与子孙复仇所处之具体情境有所不同。前者,母受辱,子杀辱母者;后者,父母为人所杀,子女杀人复仇。但二者原理相同,因为它们都与孝义有关,与罪责有关,并因此引发同一种伦理与法律的冲突。而此种情形,在中国历史上,有其特别的意义和重要性。盖因古时家、国一体,政治基于伦理。朝廷标榜以孝治天下,故提倡孝道,表彰孝行,有亏孝道则被视为犯罪。然而,出于孝义的子孙杀人却不易处置。一方面,礼有复仇之义,报仇为孝义所要求;另一方面,刑罚为国家所独占,不容民人私相仇杀。情与法、经与律之间的紧张由此而生,困扰古人逾两千年。历史上,因孝义而杀人之例无代无之,对杀人者的处置却难有定例。原则上,杀人者死,法在必行,但事涉孝义,法司便摇摆于礼、法之间,力求情法两平。值得注意的是,与法司进退维谷、左右为难的态度相比,一般社会舆论总是站在复仇者一边,即使复仇者最终伏法,社会上下仍视之为英雄,高尚其义,地方为之旌表,史家为之立传。在这样的社会心理和风尚的作用下,复仇之风自然不会因为法无宽贷而止歇,相反,倒是法司常常不得不向社会妥协,法外施仁,对杀人者予以宽减。[7]

自然,这些均是往事。现代国家以宪法立国,家、国两分,政治无关乎伦理,法治取代礼治,报仇必不为法律所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无论辱母杀人还是复仇杀人,只需依法处置,当不致产生曾经困扰古人的两难处境。那么,对由“辱母杀人案”生发的种种现象,我们又当如何解释?那些古代故事的重现只是当下事件的某种娱乐性花絮,还是蕴含深意,需要我们认真对待?公众对该案的关注点从关于正当防卫的法律分析向“辱母”情节的转移究竟意味着什么?由此唤起的公众情感又具有怎样的性质?它们对现代法制度提出了怎样的问题?其实,转型时期这种古今之间、情法之间的纠结关系并非只是产生于当下,它们久已存在,有时还以极具戏剧性的方式表现出来,发人深思,比如人们耳熟能详的民国施剑翘案。

1935年秋的某日,一名女子在天津南马路清修院居士林,于众目睽睽之下,将正在佛堂诵经的前军阀孙传芳射杀,这便是名动一时的施剑翘为父报仇案。无独有偶,此事发生之前三年,一个名叫郑继成的年轻人,也是以报仇之名,在大庭广众之中,刺杀张宗昌(另一个军阀)于济南火车站。这两起杀人案,自现代法律视角观之,均属谋杀无疑,依法当严惩,但在当时都被认为是孝义复仇,不但当事人宣称如此,一般舆论也相信如此[8],郑、施二人的复仇之举因此受到社会公众广泛而巨大的同情甚至赞许。在此背景之下,司法审判的结果,二人均被轻判,处七年有期徒刑,旋即获特赦出狱。二人之特赦令均承认杀人者动机乃出于孝,其志可哀,其情可原,故特予赦免,以示矜恤。[9](https://www.daowen.com)

诚然,郑、施二案最后的结局并非出于当然,它们都是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各种复杂因素和力量相互作用的结果。尽管如此,透过其复杂的面相,我们还是可以看到,当时社会上确实存在一种对孝义复仇行为的同情乃至赞许之情,而此种情愫及其表达形式又深深根植于中国历史文化,自成一种传统。近代革命与社会变迁并未消除这一传统,只是改变了它借以表达自己的条件。20世纪30年代的中国,读经早已废止,礼教也不再是行为正当与否的最高判准,取而代之的是现代法治理念和一套初具规模的西式法律制度。然而,郑、施二人仍以复仇者面貌示人,社会公众仍报之以热烈的同情[10],而面对汹涌的舆情,当政者进退维谷,其两难处境仍去古人不远。最终,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法官援自首例对被告人从轻发落,民国政府则依据宪法发布特赦。通过这一系列现代法律操作,舆情、民意获得回应,古老的情与法之间的紧张也因此得到缓解。

自然,就案情而言,于欢案大不同于历史上的复仇案件。更不用说,施案之后将近一个世纪,时势移转,人心改变,今日中国的社会情态不但迥异于明清时代,同民国时期的差别也不可以道里计。[11]尽管如此,透过纷扰的社会现实,如今人们针对“辱母杀人案”所表达出来的关切和情绪,分明让我们感受到某种活的传统,历久而弥新。现在让我们再回到“辱母杀人案”,看看它最初被如何呈现于读者面前: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情急之中,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乱刺,致4人受伤。被刺中的杜志浩自行驾车就医,却因失血过多休克死亡。

血案发生于2016年4月14日,因暴力催债引起。女企业家苏银霞曾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135万元,月息10%。在支付本息184万元和一套价值70万元的房产后,仍无法还清欠款。

近4个月后,吴学占因涉黑被聊城警方控制。杜志浩是吴学占涉黑组织成员之一,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

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12]

《刺死辱母者》开篇这段文字虽不足300字,却可圈可点。作者精于修辞,文辞充满暗示,令读者心生联想。文章由“辱母”开始。第一段展示“凌辱”场景,虚实相间,令人发指。“用极端手段侮辱”云云,语焉不详,更激发读者想象。而此时出现的破折号用得恰到好处,几令人崩溃。事实上,当场目睹母亲受辱的“22岁”的于欢也确实崩溃了。当此关键时刻,“匆匆赶来的民警未能阻止这场羞辱”,这成为压倒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直接导致悲剧的发生。接下来,作者用一串冷冰冰的数字为读者勾勒出了违法高利贷的狰狞面孔,然后提到债主及催债人的涉黑背景,死者杜某“被刺前涉嫌曾驾车撞死一名14岁女学生并逃逸”一节直让人拍案而起。血案因暴力催债而起,催债缘无德放贷而来,而当黑恶势力登场,于欢母子受尽凌辱之时,公权“缺席”,法律隐匿不彰。在此特定情境中,于欢“挺身抗暴”,刺死辱母者[13],不但显露男儿本色,也是为民除害,实现正义。问题是,法律不这么看。“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末句语气最平淡,却直击人心。这是什么判决?什么法律?什么正义?人们对邓玉娇案、雷洋案、呼格案和聂树斌案记忆犹新,现在又添了“辱母杀人案”。像在当年的郑、施案和今天其他许多热点案件中一样,人们表达的关切其实都具有超越个案的意蕴,而这些案件之所以名噪一时,实际也折射出复杂的社会情态。不过,与当年的郑、施案一样,“辱母杀人案”之所以耸动视听,情、法关系的紧张、纠结实为一大关键。事实上,不但最初报道此案的《刺死辱母者》是在一个“情”字上做文章,继之而起的社会舆论也主要是围绕情、法关系展开的。

汉语“情”字可谓意蕴丰富,既可以指客观之情境,也可以指主观之情绪。人类情感丰富多样,往往缘具体情境而生,随情境改变而变。这些变化若是基于一般所谓人之情性,那便是人之常情。行为不违常情,即是合乎情理;合乎情理,即为正当;行为正当,即能得到他人的理解和同情。盖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抽象言之,此种人类共有之心、共享之理渊源于天,是为天性;其呈现于具体时空,以习俗、传统面目示人,是为民情;而表达于一事一案,发为民意,是为舆情。以上“情”字所包含的各种要素,在有关于欢案的报道和讨论中都能够看到,且得到充分的发掘。正是通过提取并且聚焦于于欢案中的“辱母”情节,通过对案情的仔细梳理和充满暗示、联想的呈现,尤其是通过对被告人于欢所处具体情境的细致生动的描述,记者成功地唤起了读者对“辱母”恶行的愤慨之情,以及相应地,对于欢“刺死辱母者”举动的巨大同情。在后续的讨论和评论中,这些情境要素被反复提及和强调,而主导于欢行为的激情更被赋予“抗暴”“救母”的崇高性质,甚至被提升到人性、天理、自然法的高度来认识。[14]根据这样的理解,“情”就不只是实证法必须面对但有时又很难吸纳的一个外部事实,而且是它必须尊重甚至服从的某种更高规范。传统的观点认为,法律无外乎人情,所谓天理、国法、人情,“情”居其一。合乎天理,方为善法,情法两平,堪称良判。这套话语固然早已不合时宜,但也没有全失其效用,只是变换了说辞。比如一般对“群众路线”的强调[15],刑事判决中对“民愤”的运用,法律适用时对“社会效果”的重视等,而“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16],则是最新的权威表述。在有关“辱母杀人案”的评论中,被引用最多的就是这句话,只不过,人们这里所说的“公平正义”并非出自实证法,而是源自“民众”“公众”的“人心常情”,源自“舆情”和“民意”所传递出来的“人伦情理”和“人本关怀”。在评论者看来,这些“人心常情”和“人伦情理”体现的是“朴素正义”,它们看似在法律之外,其实却构成了“法律精神”,是真正的“法律公正”。[17]

舆情汹涌,各级相关部门做出快速反应。就在舆情高涨的3月26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披露,该院已于24日受理于欢上诉,合议庭正在全面审查案卷。最高人民检察院则宣布,将派员赴山东对该案事实、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对媒体反映的警察渎职等行为进行调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通过官方微博表示,将即刻抽调干员全面审查案件,对社会公众关注的于欢行为之性质依法审查认定。山东省公安厅也通过官方微博宣布,已派出工作组,对民警处警和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核查。而据聊城新闻网报道,聊城市已成立工作小组,针对案件涉及的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展开全面调查。当天还有消息称,除死者杜某外,于欢案中10名讨债者已全部被抓,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18]这一切都不同寻常,却也在意料之中。有了这样的铺垫,于欢案向着有利于上诉人的方向发展,也是可以预知的。5月27日,于欢案二审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省检察院派出的检察员表示,这是“一起具有防卫性质的伤害案件”,而“一审公诉、判决认定事实不全面,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于欢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原本是一审时于欢的辩护律师提出而未被法院接受的主张,也是于欢上诉的要旨,现在,二审出庭的检察员对此加以肯定,并依据案情、引据证据详细地加以论证。基于这一观点,该检察员最后建议二审法院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其处罚。这份长篇法庭意见言辞恳切,说理充分,发表后颇获好评,事实上为二审判决定下了基调。[19]6月23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定于欢之行为属防卫过当,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