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英五口通商章程】
《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1843年7月22日议定,10月8日正式签订,后又作为《虎门条约》的一部分。共15款。附有《海关税则》。这一章程规定,通商口岸的英国人犯罪,不能由中国处理,要“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即领事官)照办”,开创了外国人在中国不受中国法律管束的所谓“领事裁判权”制度;规定通商口岸准许停泊一只英国“官船”,开创了外国兵船可以自由地进入中国领海以至内河的恶例;章程还规定绝大部分货物的税率为值百抽五,使中国丧失了官税自主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