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门条约】
原称《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又称《善后事宜清册附粘和约》或《虎门附约》。即《南京条约》的补充条款。1843年10月8日,由清政府钦差大臣耆英与英国代表璞鼎查在广东虎门签订。共16款。附有《小船定例》三款。主要内容有:①片面的最惠国待遇,即中国将来给予其他国家任何权利时,英国人可以“一体均治”;②领事裁判权,即英国人在中国犯罪时,由英国领事按照英国法律处理;③英国人可以在通商口岸租赁土地和房屋,永久居住。这项特权的确立,成为后来外国侵略者在中国建立租界的借口,开创了“租界”制度的恶例。(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