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浦铁路续借款合同】
清政府向英、德银行团借款的合同,于1910年9月28日由清政府督办津浦铁路大臣徐世昌与英、德银团(上海德华银行和英法华中铁路公司)代表在北京签订,共23款。连同1908年1月13日由清政府与该银行团签订的《天津浦口铁路借款合同》,共借款980万英镑,9折实付,年息5厘,30年还清。合同还规定:①以本铁路收入及河北、山东、安徽、淮安关、南京厘金为担保;②由英德各出一人担任总工程师;③本路需用外国材料由英、德银团代办;④将来本铁路建造支路需用外国资本,英、德银团有借款优先权。英、德曾凭借此合同长期控制津浦铁路,并加强其在华北的侵略势力。(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