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汉铁路借款合同】

【芦汉铁路借款合同】

1897年5月27日,由清政府督办铁路大臣盛宣怀与比利时银团代表瓦林在武昌签订草合同,即《芦(沟桥)汉(口)铁路借款合同》,同年7月27日,在上海签订正合同《芦汉铁路借款续增合同》。1898年6月26日,在上海改订正合同《芦汉铁路比国借款续订详细合同》。主要内容:①借款总额450万英镑;年息五厘,九扣实付;②偿期为30年,前10年不还本;③以本铁路及其所属一切产业和通车后进款为担保;④修筑铁路及行车后所需材料,除向汉阳铁厂购买一部分外,皆归比国银行团承办。比利时连同俄、法借此合同控制了芦汉铁路及该路所经的河北、河南、湖北三省的沿线地区。(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