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政府和德国签定的关于海关纳税的不平等条约。1899年4月17日,由清政府总税务司赫德和德国驻京大臣海静在北京签订,共20条。主要内容有:青岛所设海关要职应派德国人担任;稽查走私、偷漏税等权归德国管辖;凡由海路运进青岛的货物不纳税,但由胶州界口赴中国内地,要交纳进口税;中国土货由通商口岸运进青岛,再运往内地要纳税,等等。该条约的签定,使德国控制了青岛的海关税收。(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