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民党政府与日本政府于1930年5月6日在南京签订,正文5条,附件4项。主要内容是:①日本表面上承认中国关税自主,货物进出口的税率、存票、通过税、船钞等一切事项,完全由中日两国彼此国内法令规定;②日本在华除仍享受最惠国待遇外,并将最惠国待遇扩张至船钞、关税、存票各项;③中国对近110种日货给予暂不加税的优惠待遇。这一条约实际上是损害中国关税自主权的。(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