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天津条约】
原称《中法和约章程》。是第二次鸦片战争中法国强迫清政府订立的不平等条约,于1858年6月27日由清钦差大臣桂良、花沙纳与法国全权代表葛罗在天津签订,共有正文42款,《补遗》6款。主要内容有:①法国派公使驻北京并在各通商口岸设领事;②增开琼州、潮州(后改汕头)、台南、淡水、登州(后改烟台)、南京为通商口岸;③天主教士得在中国内地自由传教;④法人往内地游历,在通商口岸租地建房,设立教堂、医院、学校、仓库、坟地等不受限制;⑤凡中国给各国的优惠关税等,法国“均沾”;⑥法国兵船可在中国通商口岸停泊;⑦给法国领事裁判权与片面最惠国待遇;⑧清政府向法国赔款200万两白银。该约的签订,进一步破坏了中国主权,加深了中国的半殖民地化。(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