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中法战争结束后,法国政府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1886年4月25日,法国命令驻华代办弋可当与清政府就中越边界通商章程在天津签字。但法国政府对这一章程所得到的利权极为不满,不予批准。1886年末,又派恭思来华,再次诱胁清政府修改商约,并于1887年6月26日在北京签订了《续议商务专条》(即第二个通商章程)。其主要内容:开放广西龙州、云南蒙自和蛮耗为商埠;法国商品经上述地点运入中国内地,其税额较沿海各口岸减少3%,法商运出货物往越南,减税4%,法国船只通过内何,只交纳少量船钞。该专条的签定,使法国获取了在华的更大特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