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中美友好通商航海条约】

简称《中美商约》,是美国对中国进行经济侵略的不平等条约,国民党政府外交部长王世杰、外交部条约司长王化成与美国驻华大使司徒雷登、驻天津总领事施麦斯于1946年11月4日在南京签订。包括正文30条及协定书1份。主要内容是:①缔约双方的人民有在对方“领土全境内”居住、游行、从事商务、制造、加工、科学、教育宗教、慈善事业,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租赁和保有土地以及从事各种职业的权利;②一方商品在对方征税、销售、分配或使用,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国和对方本国商品的待遇;③一方对对方任何种植物、出产物或制造品的输入,以及由一方运往对方的任何物品,不得加以任何禁止或限制;④一方船舶可以在对方开放的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内自由航行,其人员和物品有经由“最便捷之途径”通过对方领土的自由;⑤一方船舶包括军舰在内,可以在遇到任何危难时开入对方对外商务或航业不开放之任何口岸、地方或领水。该条约表面上平等,但实际上对于远洋运输和生产力落后的中国来说,只能是将这些权利让给美国,一切向美国开放,为美国对中国的经济侵略大开方便之门。(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