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章程是驻上海各国领事单方面议定并公布的关于“公共租界”的章程。1869年9月24日,由英、俄、德、美、法五国公使在北京订立,共29款。后附《规例》42条。主要内容有:凡是在所定租界限内,有人要向中国租用、购买土地等,必须遵照此章程办理,成立控告公局及公局董事管理租界内事务,设立巡捕,西方人可以在租地内建造坟墓等。该章程的公布和实施,使上海口岸的主权进一步丧失,成为独立于中国的行政和法律之外的“国中之国”。(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