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民合作模式

官民合作模式

无疑,中华宗教和西方宗教在形式上存在着基本的差异。但是,分解来看,提炼出共通的因素,我们仍然可以做一些比较。比如,通过相似的神权、王权和民权之间的三权关系来分析东西方宗教的不同传统。在传统中国,在中央王权、教会神权和地方民权的三权架构中,儒、道、佛、会、道、门等略有组织形态的“宗”与“教”,其作用远远不及西方宗教之教会。中国的神权,没有成长到能够和王权分庭抗礼,更没有出现由教会主导的政教合一,如西欧中世纪那样。

但是,中国宗教确实是一个弱组织。中华宗教的情景和西方不同。西方宗教,如犹太教的摩西、基督教的耶稣和伊斯兰教穆罕默德,都是经创教者发起,组织起来,建立教会,规定教义,册封圣人。中华宗教的情况不同,一个神祇,或一种信仰,通常不是由创教者发起运动,追随者竭力传教,最后形成一个强固的教会体系来完成的。汉族的民间神祇,几乎都是在无组织状态下流传起来,经过较小的运动,设坛、建祠、扩庙,渐渐赢得各界的信众。中国的儒、道、佛,还有民间的会、道、门,有一定的组织方式,但“教会”性质确实不强,这是区别于西方宗教的最大特征。学者按此“非组织”(Non-Institutional)特征,遂认定中国宗教是一种“分散性宗教”(Diffused Religion),如杨庆堃的定义,不无道理。

在传统中国,王权(朝廷)不是教会,自己并不制造信仰,也不直接控制神权(儒、道、佛、会、道、门)。从中央朝廷,到地方州府,再到县镇基层,官方是接受信仰,管理祭祀,但并不直接参与经营某个教会。朝廷通过保持对神祇的核准权,以维护中央的政治权威。这样,地方民权(基层信众)的空间,仍然很大。在宗教信仰方面,地方信众的权力甚至是决定性的,他们是信仰主体。用“政教主从”(107)的模式,未必能概括中国古代宗教的全部。从地方文献中,我们看到,一个神祇在民间诞生以后,信众们通过各种行为,谋求官方的默许、认定和册封,劝进、诱导,甚至蛊惑皇帝将之纳入“祀典”,成功升格之后,成为全国供奉的神明。也就是说,在传统中国,神祇、“宗”“教”合法性的认定权,既在官方,也在民间;既在中央,也在地方;既在教会,也在信众。因此,中国宗教是一种“官民合作”的说法,或许比较合适。

中古时期在福建沿海起源的妈祖(天后、天妃、圣母)信仰的“封圣”过程,是一个典型案例,可以用来说明中国信仰的“官民合作”模式。妈祖生前为林姓官家女,是宋代始在闽南莆田地区流传的祠祀信仰。林姓女“生而神异,能力拯人患难……宋元祐间,邑人祠之”。徽宗宣和五年(1123),朝廷用八艘福建船通使高丽,遇海难,七艘覆灭,唯主船“见神女降于樯而免”。经船员和地方官奏报,“事闻于朝,锡庙额曰‘顺济’”。再到了高宗时期,“绍兴二十六年(1156),封(妈祖)为灵惠夫人”(108)。妈祖从莆田信徒发现神迹,到福建地方纳为祠祀,再到中央朝廷核实册封,这个“封圣”过程,就是中国民间宗教合法化的一般程序。地方民间神祇,都是通过这个“赐额”的程序,从私祀、淫祀,升格进入祀典。

宋、元、明、清时期,福建移民将妈祖信仰带到台湾、南洋一带,还传播到上海、天津等口岸城市。至元年间,元代中央指派崇明人朱清、张瑄打造沙船,从事海运。上海地区水手奉命使用敕封的天妃,作为自己的海运神,泉州、福州、苏州、松江和天津的天妃宫连为一个朝廷祭祀系统,专护海运。“至元中,以护海运有奇应,加封‘天妃’神号,积至十字,庙曰‘灵慈’。直沽、平江、周泾、泉、福、兴化等处,皆有庙。皇庆以来,岁遣使赉香遍祭。”(109)福建籍的妈祖,敕封为全国性的天妃,列入祀典,受到官方的致祭。天妃信仰以泉州为中心,南到台湾、东南亚,北至苏州、松江、天津,福建籍以外的民众在接受妈祖时并没有很多冲突。上海人逐渐放弃了东海龙王、刘猛将、黄道婆等本土航运神,接受天后为海神。换句话说,某一位地方神祇,只要得到了朝廷的认可,很容易推广成为全国神祇,速度远远快于自然传播。

清代中叶以后,天后成为上海地区最重要的信仰,盖因为康熙朝以后上海港成为海运中心,福建籍移民大量涌入。清代“沪城八景”之“凤楼远眺”,即为建于上海东门城墙上的顺济庙(天后宫)。清代的天后不入祀典,鉴于航运业在上海的影响力,地方政府认可为私祀,民间可以祭祀。1884年,上海天后宫移建到河南路桥北堍,并兼做清政府的行辕,宫殿豪华,天后信仰登峰造极。1949年以后,妈祖的合法性不被认定,道教协会没有接纳妈祖,以至于在上海、天津等城市的天后宫都被废除。20世纪80年代以后,考虑到天后在台湾和海外华人中的影响,莆田地方政府复建妈祖庙,接待台湾和东南亚华人信众的朝圣。现在的妈祖,当地商民当作旅游经济,地方政府采为税收来源,中央部门用作统战工具,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2009)。这个曲折的“合法化”过程,虽不是用祀典来册封,却仍然呈现了某种“官民合作”模式。

汉代以后的民间社会,流行神鬼有别的理论,善神、恶鬼,各施所能。“鬼”,是指那些散乱飘忽,很不友善,会在人间作祟的亡灵,比如金泽镇的陈三姑;“神”,是十分高洁,主持正义,善于体贴祈祷者的神明,比如被人崇奉的后期关公。一个亡灵,在当地立祠供奉,如果不经过官方册封认定,很难为“神”,只能是“鬼”。但是,何者为鬼,何者为神?鬼魂又如何能化为神明,保境安民?不但民间要有大量的灵验(Miracle),还要有皇帝为代表的官方认证,一种“中国式封圣”(Chinese Canonization)——赐额。经过赐额,列入祀典的神祇,为王朝政府认定。敕封以后,慢慢传播,自然就渐渐地成为了全国神(National Gods)。

没有进入祀典的神祇,未必就是非法,古代政治的逻辑,和现代社会并不相同。事实上,明清时期县以下的镇、乡、村都存在着大量小神祇,被列入私祀,都是合法的。不合法的祭祀活动,朝廷和地方列为淫祀,加以谴责,但也不会动辄以“邪教”之名,强力拆除。朱熹曾说,作为地方上的州、县官,要提倡教化,反对淫祀。但是那些有皇帝、官员题额的小庙,就不要乱拆,所谓“人做州郡,须去淫祠。若系敕额者,则未可轻去”(110)。唐代狄仁杰,清初汤斌在江南“隳庙”“去淫祀”的举动,是历史上的极端事件。民间的私祀,甚至淫祀,经常是被容忍的,官方编修的各地方志,都登录了四乡八镇那些名不见经传的小神祇。这些小神祇,可以称为“土神”(Local Gods),是地方上的基本信仰。

按《清史稿·礼志》的总结,时至清末,国家承认的祭祀仍为“大、中、群”三等:“清初定制,凡祭三等:圜丘、方泽、祈谷、太庙、社稷为大祀;天神、地祇、太岁、朝日、夕月、历代帝王、先师、先农为中祀;先医等庙,贤良、昭忠等祠为群祀。乾隆时,改常雩为大祀,先蚕为中祀。咸丰时,改关圣、文昌为中祀。光绪末,改先师孔子为大祀,殊典也。天子祭天地、宗庙、社稷。有故,遣官告祭;中祀,或亲祭、或遣官;群祀,则皆遣官。”(111)按现代宗教学的观点来看,大、中、群三种祭祀,大致可以按照国家祭祀(National Ritual)、区域祭祀(Regional Ritual)和地方祭祀(Local Ritual)的概念来理解。清朝的祀典继承明朝,尊重汉族信仰。皇帝会亲自出席祭祀(“亲祭”“告祭”),也会派满汉官员代表出席(“谕祭”“致祭”)。明、清两朝的祀典,神祇谱系相当宽泛,从中央到地方尽可能地包容,这是明、清两代宗教政策的开明之处。

清代后期江南士大夫重修地方志,对于民间群祀保持宽容态度。清末冯桂芬(1809—1874,江苏苏州人)等人主纂的光绪《苏州府志》(1883年)卷三十六首语:“国有六典,祀居其一。郡县通祀,载在《会典》,罔敢弗虔;至于乡之先哲,与夫贤士大夫之宦于斯者,亦宜尸而祝之;民间所奉,苟非甚不经而有旧迹可考者,并著于篇。”这个体例,对于祠祀系统的神祇,包括“民间所奉”,全体包容。俞樾主持纂修同治《上海县志》,其“祠祀”(卷十)卷首辞称:“国家祀典详明,咸秩无文,百灵率职,群黎蒙庥,可无志欤?今分别其每岁动支公项致祭者,曰秩祀;其民间崇德报功,自行致祭者,曰私祀;而凡僧庐道观,缁黄所萃,仅有资于浏览,固靡涉于典训。”俞樾把祠祀分为两类:一是动用公款致祭的神祇,归为秩祀,是公共祭祀;二是民间自行祭祀的神祇,归为私祀,是私人祭祀。在私祀中,指出某些神祇为淫祀,但并不打击。

莆田之天妃、上海之黄婆,曾是土神。经过申报和册封,查有灵异,均被纳入正祀。被列在私祀的土神,并不是不合法,并不加以禁止。俞樾把社稷、先农、文昌等儒教认可的正祀列在秩祀之首,而城隍神(112)、新江司殿、长人司殿、高昌司殿等社坛土地神,列在私祀之首,都可以合法地祭祀,只是在官、私性质,或者说公共性程度上有所不同。冯桂芬、俞樾的方志体例,为同治、光绪年间松江府各县县志普遍采用。按此体例,祠祀中的私祀,免去了淫祀之嫌。按俞樾的划定,祠祀系统包括“社坛类”的土地神,“先贤类”的人鬼神,都属于儒教,比“资于浏览”的“僧庐道观”(佛、道教)地位更高。上海县的秩祀标准,比朝廷祀典更加宽泛。

章炳麟(太炎,1869—1936,浙江余杭人)是俞樾的学生,他仍然采用一般清儒认定的“祠庙寺观”概念,祠庙属儒教,寺观属佛教、道教,以此来区别中国近代复杂的宗教现象。在《訄书·鬻庙》一文中,章炳麟参与策划戊戌变法的“庙产兴学”。他把官方祀典承认的“正祀”以及民间盛行的“淫祀”,合并称为“祠庙”。本着儒教本位的立场,章炳麟排斥“释道二氏”,主张把佛教、道教寺观,还有民间的淫祀寺庙,一并卖掉。(113)戊戌时期的章太炎,主张保留儒教祠祀的正统神祇,其余大小神祇都加以废除。比较冯桂芬、俞樾等前辈,章炳麟在戊戌时期的主张已经相当激进,但比较“五四”以后的“新青年”,他的宗教观念还相对保守。章炳麟后来对于儒教、佛教、道教,还有基督宗教的态度,既显示出清末革命派在西方文化中吸纳的现代性观点,主张移风易俗和建立宗教,又看得出他保留着很多儒教本位的立场。

和西方亚伯拉罕宗教(犹太教、天主教、伊斯兰教、东正教、基督教)相比,儒教主导的宗教管理体制,不太注重信徒信什么神,更关注人们怎样信神。《礼记》的“祭法”“祭义”“祭统”,主要记述祭祀方式,关于洒扫进退,礼器礼数。历朝历代,模仿周代的“九鼎”制度,都试图用完善的礼乐祭祀来增加自己政权的合法性。明、清两代的中央政府尤其注重礼制。中央机构中太常寺、鸿胪寺、光禄寺,分工管理宗教事务。太常寺,“掌祭祀礼乐之事,总其官属,借其政令,以听于礼部。凡天神、地祇、人鬼,岁祭有常”。凡郊祀等各项祭祀活动,均由太常寺总负责;鸿胪寺,“掌朝会、宾客、凶吉仪礼之事。凡国家大典礼、郊庙、祭祀、朝会、宴飨、经筵、册封、进历、进春、传制、奏捷,各供其事。外吏朝觐,诸藩入贡,与夫百官使臣之复命、谢恩,若见若辞者,并鸿胪引奏”。凡朝廷各项礼仪场合,其中涉及周边诸藩的宗教事务,由鸿胪寺负责。光禄寺,“掌祭享、宴劳、酒醴、膳馐之事,率少卿、寺丞官属,辨其名数,会其出入,量其丰约,以听于礼部”。祭品的规格、品种、质量、程序均由光禄寺负责。太常、鸿胪、光禄三寺管理的宗教,都是“祠祀”系统的天神、地祇和人鬼信仰,属儒教。

后世所谓的佛教、道教,与儒教分列,在明朝、清朝的职官系列中靠后。儒、道、佛在朝廷管理地位中的差别,表现在官员从不致祭佛、道教的庙观。朝廷不把佛、道作为自己的事务,只是在礼部设“僧录司”管理寺院僧侣,“道录司”管理庙观道士。“僧、道录司掌天下僧、道,在外府、州、县有僧纲、道纪等司,分掌其事,俱选精通经典、戒行端洁者为之。”(114)礼部的“三寺”(太常、光、鸿胪)和“二司”(僧录、道录)分别管理儒教祠祀与佛、道二教,品级差别很大。太常寺卿为正三品,光禄寺卿为从三品,鸿胪寺卿为正四品;僧录、道录司的司正为正六品。明、清两代的宗教格局,儒教地位更加优越,祠祀为主,释、道为辅,至少在朝廷制度上表面如此。然而,特例也是有的,道教“龙虎山正一真人”在明朝职官上享有正二品官爵,甚至高于“三寺”正卿。

人们会不假思索地接受一个结论,认为“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中国的地方民权很弱,不足以挑战中央王权,不可能出现欧洲宗教改革以后形成的现代性,即民权抗议主导的政教分离。类似的结论,在一个宏大的东西方文化概论层面上,或许还能耸人听闻;一旦稍稍深入,或遇到了比较具体的问题,马上就显得似是而非。事实上,中央、地方和民间在信仰上有很多合作。政府官员一般会迁就地方人士的建议,亲往致祭,扶持他们提出来的神祇和庙宇。例如,清中叶以后,上海道台税收较多,商人势力增长,民间机构强大。地方政府受民间压力,把别的地方没有或不纳入官方祭祀的庙宇,都拿来提倡。上海县衙门的祭祀活动,比朝廷规定致祭的更多,更有特色。

分析上海县的海神信仰,可以看出地方与中央,民众与官府,以及民众之间的复杂关系。康熙二十四年(1685)以后,海运兴起,上海沙船帮主导了南北货运运输。(115)海运业是上海的经济命脉,官绅合建海神庙。由于沙船帮势力占优,就取用了当地信仰的龙王作为海神。“海神庙,俗称龙王庙,在大东门外老白渡。嘉庆二十五年知县叶机同绅商捐建。……历届海运,设局于此”。嘉庆二十五年(1820),上海海运商人把民间的“四海龙王”(东海龙王广德,南海龙王广利,西海龙王广闰,北海龙王广泽)供做海神,专门设庙。知县官叶机(1764—1824,舟山人)把政府的海运局也设在祠中,海神庙就顺理成章地列为“秩祀”。上海海神庙初由绅商捐建,后“咸丰三年毁于兵(小刀会),五年重建”,仍由“海运局董事沈誉来等筹捐”,可见海神庙建庙事务均由海运商人负责,县政府(知县)则加以核准,代为“制秩”,并向上级报批认定。从民间到官方的合法化过程,是典型的“民建官准”的兴庙模式。嘉庆、道光以后,海运代替了漕运,上海跃升为东南沿海之交运枢纽,以商船会馆为代表的上海船商实力大增,他们的呼声常常上达天听。咸丰二年(1852),海神庙龙神和附属风神庙的风神,双双得到了敕封,朝廷批准“上海县风神加‘扬仁佐治’封号,龙神加‘助顺安澜’封号”(116)。从1830年建立海神庙,经过32年努力,上海的海运商人以及知县、道台,名正言顺地将本地龙王小庙(“海神”“风神”)升格为王朝级别的官祭,每年两度,春秋公祭。

上海开埠以后,大量福建、广东、山东移民进入,逐渐形成“五方杂处”的格局,福建帮、广东帮、山东帮船商、货商云集上海十六铺。移民按地籍划分,便有地域神祇之间的竞争。福建籍船商的“天后”(妈祖,圣母,顺济庙)信仰侵入,引起本地信徒的反弹。上海镇在宋代设立市舶司时引进过顺济庙,由于是朝廷直接颁行,并没有遇到抵制。元代至元二十七年(1290),赵孟(1254—1322,浙江湖州人)曾为上海县撰《顺济庙碑记》(117),赐额为民间接受。然而,自从康熙年间上海开埠以后,福建移民从海上大量进入上海,本地从事航运的沙船业民众曾试图在龙王之外,推出自己的女性海神——黄道婆,与福建籍的妈祖竞争。信仰上的竞争反映了地域、籍贯、商业和职业中的竞争,是世俗利益的冲突。

黄道婆原来是上海县乌泥泾镇(今上海徐汇区东湾村)女子,据说曾流落在海南岛崖州,回上海后教民用木棉(棉花)纺纱织布,元以后产业大盛,民赖以活,她的神祠也被特别敬奉。按陶宗仪《南村辍耕录》,乡人赵愚轩(如珪)在元代始建道婆祠。(118)因不断显灵,道婆祠在万历年间由本地仕宦张之象(1496—1577,上海人)重修,天启年间又由同乡巨绅张所望(1556—1635,上海人)迁建。道光六年(1826),上海乡绅李林松等奏请,将道婆祠迁到上海县城西南半段泾李氏园的附近,列为官庙,有诗为证:“邑治西南半段泾,黄婆专庙妥神灵;礼宜请列先棉祠,胜奉黄姑天上星。”(119)本地信徒们的立祠之意,还别有所图。他们因着黄道婆从崖州航海而来的传说,改称黄道婆是“海运功臣”,力图把道婆祠纳入海神信仰,和天后、龙王、风神、总管等水府神祇同一系列。这一举动,实际上就是将道婆神从上海的本土信仰,扩展到整个东南沿海,与外省籍的海神争夺信众市场。

官府并未同意这样的神谱扩展,甚至还有指责。“公牍有‘海运功臣’之语,近涉牵附,上官指驳。”为此,上海本地信徒们找到了当世名儒,徘徊于上海道台、苏州巡抚幕府内外的“安吴先生”包世臣(1775—1855,安徽泾县人),请他撰写《上海县新建黄婆专祠碑》。包世臣算是帮忙,说:“沪人以(黄道婆)未列祀典,不足称成功盛德,征言于予,以讯将来。”“诸君子推本海运,归美黄婆,固非无说。”(120)然而,努力没有成功,时至民国,黄道婆依然还是织娘们的女神,没有转化成为水手们的海神。黄道婆的例子印证了一个过程:初级的神祇信仰,需要由信徒、儒生和官府的上下协商,扩大民众祭祀,加上神祇不断显灵,才可以成为官方认可的祠祀。倘若不然,就是私祀。

同治、光绪年间,上海地区推行的维新事业及西方化已经有年,但本土信仰体系并没有崩溃,祠祀系统完整保存。太平天国占据江南期间,毁灭了大量坛庙寺观。苏福省收复之后,湘、淮军将领主持修复工程,大部分庙宇都有重建,反而激发了对于中国传统宗教的热情。同治十年(1871)俞樾纂《上海县志》,强调儒教祭祀的重要,称“古之圣人,成民而致力于神,即敬鬼神而民义存焉”。作为著名经学家,俞樾明确地把民间的祠祀,归之于儒教传统。经俞樾整理的上海地区祠祀系统,相当精粹,力求接近古代经典。祠祀中间,首列秩祀,包括如下坛、庙、祠:社稷坛、神祇坛、先农坛、东海神坛、厉坛、文庙、关帝庙、文昌阁、魁星阁、天后宫、海神庙、风神庙、火神庙、纯阳帝君祠、刘猛将祠、黄道婆祠、忠君祠、周太仆祠(中)、陈公祠(化成)、袁公祠(祖德)、吉公祠(吉尔杭阿)。

按俞樾的标准,秩祀是由政府出资的祭祀项目(“动支公项致祭者”),而私祀则由民间筹款祭祀(“自行致祭者”),包括:城隍庙、金龙四大王庙、晏公庙(敦复)、鄂王庙(岳飞)、英瑞庙(英布)、金司徒庙(金日)、筑耶将军祠(袁山松)、萧王庙(何)、周方二公祠(廉、如斗)、三公祠(海瑞、郑元韶、敖选)、海公生祠(海瑞)、三李公祠(楘、继周、希舜)、许徐二侯祠(汝魁、可求)、仁寿祠(群忠)、全公祠(思诚)、沈公祠(恩)、陆文裕公祠(深)、潘恭定公祠(恩)、潘方伯祠(允端)、乔将军祠(一琦)、徐文定公祠(光启)、忠勇祠(李府)、王公祠(王圻)、蒋参议祠(性中)、范烈妇祠(张旦兮妻)、张奚氏节孝祠(张静南妻)。这些私祀项目,基本上都是人鬼类的祭祀。除了新近去世的人物,如徐光启、潘允端、潘恩等较少神迹外,像萧何、晏敦复、岳飞、英布、金日等古代人物,都被民间认为是屡求屡应的灵魂护佑。

民国初年,虽然国体、政体剧烈变革,新政府采用现代化的意识形态管理宗教,但传统的祀典系统仍然维持。民国七年(1918)上海新派士绅姚文柟等人修纂《上海县续志》,基本上延续了俞樾的同治《上海县志》。如前所述,明清时期江南地区的地方志把儒教祠祀与释道寺观分开,置于靠前的位置,以示儒教在“三教”之中的优越地位。民国《上海县续志》同样把儒教“祠祀”(“秩祀”“私祀”)列在卷十二,放在新旧学校(书院、义学、学堂、学会)之后,相比列在卷二十九“杂记”的“寺观”(佛教、道教庙宇)、“教堂”(清真寺、天主堂、基督堂)、“僧道”(和尚、道士)而言,仍然具有单列和优先的地位。此外,民国《上海县续志》中的祠祀,按秩序抄录了同治《上海县志》的秩祀和私祀,只是做了一小部分的增删。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民国政府还没有来得及布置现代宗教政策,潜移默化的改变已经发生。民国《上海县续志》的祠祀系统,基本上继承了同治《上海县志》体例,但《续志》对于县城主庙之外,散在乡间的一些中、小庙宇,如关帝、城隍、岳王、药王、刘猛将、鲁班、黄道婆、虞姬等,都划出来归入寺院与道观。也就是说,中华民国初年,上海士绅们清理祠祀门户,开始把许多原属于公共祭祀的儒教祀典作为民间宗教,划到了地位较低的释道之中。最为突出的是:祠祀系统中数量最多的宗祠(祖宗、先贤),除了一些英烈人物之外,大多从传统的坛庙中划出来,与古迹、第宅园林、冢墓同列,放在卷二十七“名迹”名下。等到儒教废除以后,祠祀就更没有了依附,看上去就失去了宗教性。(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