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并网电厂
2026年02月04日
第七章 并网电厂
第八十九条 在供电营业区内建设的各类发电厂,未经许可,不得从事电力供应与电能经销业务。
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在发电厂建设项目立项前,与并网的电网经营企业联系,就并网容量、发电时间、上网电价、上网电量等达成电量购销意向性协议。
第九十条 电网经营企业与并网发电厂应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签订并网协议,并在并网发电前签订并网电量购销合同。合同应当具备下列条款:
1.并网方式、电能质量和发电时间;
2.并网发电容量、年发电利用小时和年上网电量;
3.计量方式和上网电价、电费结算方式;(https://www.daowen.com)
4.电网提供的备用容量及计费标准;
5.合同的有效期限;
6.违约责任;
7.双方认为必须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九十一条 用户自备电厂应自发自供厂区内的用电,不得将自备电厂的电力向厂区外供电。自发自用有余的电量可与供电企业签订电量购销合同。
自备电厂如需伸入或跨越供电企业所属的供电企业区供电的,应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