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交接验收

第十章 工程交接验收

第10.0.1条 在验收时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

一、采用器材的型号、规格。

二、线路设备标志应齐全。

三、电杆组立的各项误差。

四、拉线的制作和安装。

五、导线的弧垂、相间距离、对地距离、交叉跨越距离及对建筑物接近距离。

六、电器设备外观应完整无缺损。

七、相位正确、接地装置符合规定。

八、沿线的障碍物、应砍伐的树及树枝等杂物应清除完毕。(https://www.daowen.com)

第10.0.2条 在验收时应提交下列资料和文件:

一、竣工图。

二、变更设计的证明文件(包括施工内容明细表)。

三、安装技术记录(包括隐蔽工程记录)。

四、交叉跨越距离记录及有关协议文件。

五、调整试验记录。

六、接地电阻实测值记录。

七、有关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