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安全检查
第三十八条 安全检查是公司系统加强安全管理,保证安全制度贯彻落实,发现事故隐患,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手段。各单位每年应定期对所辖单位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季节特点或临时性工作的需要进行专项安全检查。
第三十九条 各省公司(或委托市公司)每年至少对县公司的安全工作检查一次。检查重点是:规程制度的贯彻情况,安全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安全思想意识,电力生产和施工现场存在的缺陷和隐患。
第四十条 县公司要根据地区、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事故规律等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春季或秋季安全检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应逐步结合安全性评价进行。
第四十一条 县公司领导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安全管理、劳动纪律、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还要在夜间、特殊天气或节假日进行抽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