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2026年02月0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本规程适用于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及其设备的运行。
第1.0.2条 运行单位应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根据地区和季节性特点,做好运行、维护工作,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预防事故发生,提高配电网的供电可靠性,降低线损和运行维护费用,为用户提供优质电能。
第1.0.3条 配电线路应与发电厂、变电所或相邻的维护部门划分明确的分界点。分界点的划分,各地应根据当地情况,制订统一的规定。与用户的分界点划分,应按照《供电营业规则》[1]执行。(https://www.daowen.com)
第1.0.4条 为了保障配电网络的安全运行和便于调度管理,在供电部门所管辖的配电线路上一般不允许敷设用户自行维护的线路和设备。如需要敷设时,必须经供电部门同意,并实行统一调度,以保安全。
第1.0.5条 各级供电部门可以根据规程规定,制订现场运行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