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教育培训
2026年02月04日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一条 省、市、县公司每年要制定农电安全培训计划。对各级分管农电副职和农电管理部门负责人,及各级农电安全监督人员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三十二条 县公司应实行全员安全培训制。除了定期对安全监督人员、生产人员及供电所人员进行培训外,还要对管理人员、用电营销人员和后勤人员进行不定期培训,培训内容因岗而定。
第三十三条 县公司新参加工作人员(含实习、代培和临时用工)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和《低压电力技术规程》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生产现场,在专人监护下进行工作。(https://www.daowen.com)
第三十四条 新上岗人员必须经过下列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1.运行、调度、检修、试验人员(含技术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规程制度的学习、现场见习和跟班实习。
2.供电所人员必须经过电气安全工作的现场实习和农村安全用电知识的学习。
第三十五条 对在岗人员应定期进行有针对性的现场考问、反事故演习、技术问答、事故预想等现场培训活动。
所有生产人员必须熟练掌握触电现场急救方法,所有职工应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
第三十六条 县公司应对电力生产运行、检修、基建的负责人及专业技术人员,对运行、调度、检修、施工、试验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有关规程制度的考试,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三十七条 县公司每年应对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以正式文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