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制度与安全措施

第五章  安全制度与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系统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部门下发的农电安全工作制度和办法,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建立健全保障安全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修订现场规程、制度。

第二十六条 在县公司范围内工作的其他组织、个人必须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两票三制”和设备缺陷管理等制度,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制度和安全交底制度。

第二十七条 县公司每年要编制年度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反事故措施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对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上级颁发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设备缺陷方法和提高设备可靠性的重大技术改进措施等。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防止人身伤亡事故的对策,防触电、防高空摔跌、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和防止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措施。

第二十八条 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在编制企业年度大修、更新改造工程计划之前完成,所需经费按项目、内容、性质,在大修、更新改造或成本费中优先安排。

第二十九条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提出后,由公司经理批准执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经批准后,公司安全监督人员应经常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定期向公司领导提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