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责任制
国家电网公司农电工作部负责对公司系统农电安全工作的指导、检查和事故统计与分析工作。
省公司负责本省农电安全管理,具体工作由农电管理部门负责。主要职责是指导、检查和考核本省农电安全工作,负责事故调查,并将每年全省农电事故情况进行统计汇总,上报国家电网公司。
市公司具体指导和管理所属县公司的安全工作,并负责事故调查、分析和上报工作。
县公司具体负责供电范围内电网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事故上报工作,并协助政府做好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公司行政正职是农电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的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农电工作的行政副职是农电安全工作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五条 省公司(或委托市公司)与县公司农电安全第一责任人应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县公司与车间、班组、供电所要签订安全责任书,供电所与电力用户之间要以资产分界点为责任分界点,签订安全供用电协议。
第十六条 供电所应建立安全责任制。所长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所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供电所要设一名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本所安全管理工作计划的具体实施,指导农电工做好安全用电管理工作。供电所长要与农电工签订安全协议,农电工的安全责任要与其工资奖金挂钩。
第十七条 省、市公司农电安全第一责任人的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建立健全本企业农电安全管理责任制,并督促贯彻执行。
2.批阅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定期听取农电安全工作汇报,及时了解农电安全工作情况。主持召开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农电安全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第十八条 县公司行政正职安全管理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电力行业和上级有关农电安全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程和制度,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各种安全制度和管理办法。
2.掌握本企业电网情况及主设备运行情况,了解农村用电安全状况,组织建立本企业内安全保证和监督管理体系,配足人员力量。
3.学习和处理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方面的文件及通报,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https://www.daowen.com)
4.组织企业安全分析会,分析安全形势,制定安全措施,督促检查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和安全情况上报工作。
5.组织制定企业安全工作目标、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反事故措施计划、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保证安全管理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加强对供电所的安全工作的管理和考核。
第十九条 供电所长安全管理主要职责
1.严格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以身作则,模范遵守并指导监督工作人员认真执行安全工作规程。
2.组织制定供电所年度安全目标和实施计划、措施,抓好安全教育,做好安全培训及安全考核工作,提高农电工的综合技术素质。
3.认真贯彻农电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核(“五同时”)的要求。组织好例行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会和班后会,做到各项活动有内容、有记录、有实效。
4.负责组织辖区内电力设施的巡视检查、维护检修、安装验收,保证设备安全运行。
5.组织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做好定期试验和检查,使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6.组织供电所职工,加强对配电变压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称漏电保护器)的定期检查,加强对农户家用漏电保护器投运情况的监督检查,保证漏电保护器的安装率、投运率和动作率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7.认真分析发生的各类不安全事件,制定防范措施,及时向上级汇报,并严格考核。
8.依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组织供电所职工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
9.根据农时、季节特点提出防止农村人身触电事故的措施。组织进行农村安全用电知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不断提高用户的安全用电意识。
第二十条 对农电工的安全工作要求
1.熟知《农村安全用电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凡是在工作中不听从指挥,自行其是,缺乏安全意识的人员,一律予以解聘。
2.农电工在担任电气工作负责人和许可人前,必须经县供电企业的资质审查,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得到县公司批准后,方可担任此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各岗位应有明确的安全职责,并实行安全工作逐级负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