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防护

第二章 防护

第2.0.1条 配电线路及设备的防护应认真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第2.0.2条 运行单位要发动沿线有关部门和群众进行护线和做好护线宣传工作,防止外力破坏,及时发现和消除设备缺陷。

第2.0.3条 配电线路对地距离及交叉跨越距离应符合SDJ206—87《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的要求。修剪树木,应保证在修剪周期内树枝与导线的距离符合上述规定的数值。

第2.0.4条 当线路跨越通航江河时,应采取措施设立标志,防止船桅碰线。

第2.0.5条 配电运行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行处理,但事后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https://www.daowen.com)

(1)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2)为处理电力线路事故,砍伐林区个别树木。

(3)消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收音机、电视机天线、铁烟囱或其他凸出物。

第2.0.6条 运行单位对可能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各种施工或活动,应进行劝阻或制止,必要时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防护通知书。对于造成事故或电力设施损坏者,应按情节与后果,予以处罚或提交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