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处罚
第十二条 发生事故,各有关单位根据事故调查组的调查报告结论,按人事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员按本规定给予处罚;对于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若对有关人员的处理意见严于本规定,按政府部门意见给予处罚。
第十三条 发生特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撤职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
(五)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六)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性质特别严重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撤职的处分。
(七)对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发生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或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五)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大过处分。
(六)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损失或性质严重的,行政正职、分管副职应引咎辞职。
(七)对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或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十五条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的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五)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六)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十六条 发生一般人身死亡或死亡与重伤合计达3~9人的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二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留用察看二年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五)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正职、分管副职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并扣罚一个月奖金。
第十七条 110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https://www.daowen.com)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四)对事故责任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五)对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扣罚一个月奖金。
第十八条 发生一般误操作、继电保护“三误”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二)对负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三)对直接责任者所在车间级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十九条 输变电、供电、发电、调度、集中检修、施工企业年度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恶性误操作事故合计2次,或其他同类责任性事故重复发生,企业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警告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条 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年度内发生重大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合计2次,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
第二十一条 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年度内发生人身死亡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合计2次,或其他同类责任性事故重复发生,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记过至降级处分;给予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区域电网公司所属省公司年度内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责任性特大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合计2次,或其他同类性质严重的责任性事故重复发生,对区域电网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对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章中所涉及的事故单位,对党委(党组)书记的处罚比照本单位行政正职按同奖同罚的原则处分;党内处分由上级党组织根据情况决定。本章未涉及的其他责任人员参照本章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领导以下的经济处罚规定由本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发生重伤事故、110kV以下发供电设备发生恶性误操作事故,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由本单位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撤职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撤职处分。
(三)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的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党委(党组)书记、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党委书记、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五条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设备和火灾事故,对下列人员做如下处罚:
(一)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二)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厂、局、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委书记降级处分。
(三)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的安监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处分;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行政正职、党委(党组)书记、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四)对隐瞒事故调查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对隐瞒事故处理不力的区域电网公司行政正职、党委(党组)书记、有关分管副职在公司系统内通报批评。
第二十六条 隐瞒事故情况是由本单位(厂、局、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本单位(厂、局、公司)的责任;由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的责任;由区域电网公司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区域电网公司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者为隐瞒事故:
(一)有故意隐瞒事故的个人或组织行为。
(二)不按规定将事故上报的。
第二十八条 在对事故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一)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二)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三)逃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第二十九条 实行“说清楚”制度。发生特大事故、责任性重大电网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性质严重或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区域电网公司(直属)、省电力公司、直属公司主要领导要在事故发生后的一个月内到国家电网公司专题汇报。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本规定受到撤职处分的,自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