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调查与信息反馈
2026年02月04日
第十一章
事故调查与信息反馈
第五十五条 农电事故调查必须按照《农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DL/T 633—1997)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事故调查要做到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发生后,必须认真保护事故现场,调查人员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赶到现场查明事故真相,收集有关原始记录和技术资料。事故分析应实事求是,查明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安全工作中暴露的问题,事故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并确定各级领导对事故应负的责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五十七条 事故发生后,县公司除应按规定将事故情况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外,还应及时将事故信息反馈到与事故有关的单位,对事故进行妥善处理。
第五十八条 重大事故和重要信息及时上报制度。对于发生的特大、重大事故,人身死亡、两人及以上人员重伤和性质严重的设备损坏事故,县公司要及时上报省公司,省公司在24小时内将事故的经过和初步原因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农电部。待事故调查清楚后,要将事故全过程、原因分析、采取的措施及最终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并由省公司上报国家电网公司。
对发生的严重自然灾害及其造成的安全生产重大事件应及时逐级上报至国家电网公司,确保信息畅通。
第五十九条 事故统计分月报、季报和年报。各省公司对属于农电的安全情况由农电管理部门归口统一汇总,季报于下季首月10日前、年报于下年首月末将上季度和上年度安全报表和安全情况分析上报国家电网公司农电部。要使用国家电网公司统一的农电事故计算机统计软件,规范做好农电事故统计分析工作,以保证安全统计工作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