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安全考核
5.1 考核项目
5.1.1 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恶性误操作事故次数,死亡人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重大事故次数。
5.1.2 省及以上调度部门: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重大事故次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
【释义】电网、设备事故次数包括不中断安全记录的事故次数。安全记录达100天,称为一个安全周期。下同。
5.1.3 市(地区级)供电企业、超高压公司(局):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重大事故次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
5.1.4 发电厂: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重大事故次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
5.1.5 县级供电企业的安全考核项目由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自行制定。
5.1.6 集中检修单位:特大、重大事故次数,死亡、重伤人数,设备事故次数,安全周期个数。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发电厂和地方电网企业发生的由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特大、重大事故次数,电网事故次数,设备事故次数。
5.1.7 施工企业(单位)考核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5.2 安全记录
安全记录为连续无事故的累计天数,安全记录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除以下特、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外,无论原因和责任归属,均应中断事故发生单位的安全记录。
5.2.1 发供电设备因覆冰、暴风、雷击、水灾、火灾、地震、泥石流等自然灾害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和人力不可抗拒而发生的特、重大电网和设备事故不中断安全记录。
【释义】本条规定所指的是那些超过设计计算标准的、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所造成的事故。如由于本单位设计或施工安装不当等原因使设备的抗自然灾害能力达不到规定要求,则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雷击导致输电线路故障若要作为“超过设计标准承受能力而发生的事故”,则应在事故报告中说明其防雷设计、设备选型、避雷线防雷角、故障点杆塔接地电阻值、防雷设施预试情况、避雷器动作计数记录等以证实确实超过设计承受能力。雷击引起发电厂和变电站接地网故障的必须中断记录。
污闪事故不能作为自然灾害。
5.2.2 发生以下一般事故不中断安全记录。
5.2.2.1 人身轻伤事故。
5.2.2.2 新投产发电设备和11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成套性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一年以内发生由于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集中检修等单位主要责任造成的事故。
【释义】新投产设备和110kV输变电设备只限于国家电网公司、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批准的基建项目和重大更改项目。
5.2.2.3 运行30年及以上的50MW及以下发电机组、31.5 MVA及以下主变压器和35kV输电线路事故,非本单位人员过失者。
【释义】此类设备必须事先经过区域电网公司、省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直属公司鉴定认可。
5.2.2.4 地形复杂地区夜间无法巡线的35~220kV的输电线路或不能及时得到批准开挖检修的城网地下电缆,停运后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或电网限电,停运时间不超过72h者。
5.2.2.5 纯系输变电设备故障引起发电厂构成2.3.3.4条的一般性全厂停电事故。
5.2.2.6 发电机组因电网安全运行需要设置的安全自动切机装置,由于电网原因造成的自动切机装置动作,使机组被迫停机构成事故者。若切机后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条件的,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5.2.2.7 电网因安全自动装置正确动作或调度运行人员按事故处理预案进行处理的非人员责任的电网失去稳定事故。若由于人员处理不当或设备本身故障构成事故者,仍应中断安全记录。
5.2.2.8 事先经过上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的科学技术实验项目,由于非人员过失所造成的事故。
5.2.2.9 不可预见或无法事先防止的外力破坏事故。
【释义】不可预见指器材被盗、车辆碰撞电力设施及他人在电力设施附近射击、狩猎、砍树、开挖、爆破、起吊作业、盖房等。
但对于电力器材被偷盗、电力线路杆塔(包括拉线)附近被开挖,以及砍伐树木等引起线路事故,若系运行维护工作不到位而未及时发现并加以处理;或电杆位置不当,该迁移而未迁移;或在电杆周围应该采取防护措施而未采取措施,发生车辆撞电杆事故;或运行中的电力设施未按电气设备运行规程要求设置警告标志或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他人误登、误碰电气设备构成事故等,都应视作本单位有责任而中断安全记录。
5.2.2.10 非国家电网公司所属的并网电厂、地方电网企业及用户过失引起的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跳闸事故,并且发供电单位没有事故责任者。
5.2.2.11 无法采取预防措施的户外小动物引起的事故。
5.2.2.12 为了抢救人员生命而紧急停止设备运行构成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