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及职责

第四章  安全监督及职责

第二十二条 公司系统建立内部安全监督制度,实行上级对下级监督方式。原国家电力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已经明确了公司系统的安全监督职能体系,省、市两级公司的农电安全监督职能部门由省、市公司确定。县公司应设置安全监督机构,设专职安全员,并建立县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网。

第二十三条 安全监督部门职责

1.监督检查本单位各级领导和部门对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农电安全工作的法规、标准、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农电安全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2.组织编制本单位农电安全监督工作的规章制度,编制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反事故措施计划,并监督执行。

3.参加和协助本单位领导组织农电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人员索取事故原始资料,制止破坏事故现场的行为,发现与事故原因分析不符或对责任者的处分不当时,有权提出否决性的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对本单位隐瞒事故、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以及对事故的分析、认定与领导意见不一致时,有权向上级安全监督部门和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4.对在农电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者提出表彰奖励建议。对事故过失人员、违反安全规程制度的责任者和有关领导责任者,根据公司系统安全生产奖惩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5.对农电安全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发出“安全检查整改通知书”,明确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限期解决。

6.制定并实施农电安全监督培训计划,监督并配合有关单位搞好安全工作规程的学习、考试和反事故演习,负责组织安全网活动。

7.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设计,以及检修、设计变更、施工、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安全监督;参加重要工程及主要设备的招投标工作;对可能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方案应提出否决意见。

8.负责向生产单位反馈安全经验和事故教训信息,监督安全工器具和劳动保护用品的采购、发放和试验,并为正确使用这些工器具和用品进行培训。

9.监督检查农电生产和工程建设中的人身安全情况,检查设备、系统的安全运行工作,检查农村用电安全知识的宣传执行情况。

10.对农电安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考核、上报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

1.参加本单位“两措”计划编制,对新建、改建、扩建、检修、技改工程、技术革新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进行安全监督。

2.有权进入生产、施工现场、调度室、控制室等场所检查安全情况,制止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的违章行为。参加安全工作的有关会议,查阅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征求对安全工作的意见。

3.及时做好事故的分析,找出安全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带倾向性的问题,并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