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与奖惩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六十条 农电安全工作采取逐级考核制。凡是纳入公司系统管理的县公司,其安全工作考核情况将记录在省、市公司安全考核工作中。

第六十一条 农电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以责论处、奖罚分明的原则。对在农电安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由于失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导致事故责任者,应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于弄虚作假、隐瞒事故者,应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者,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六十二条 国家电网公司定期对省公司或县公司的农电安全工作进行评定,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省公司可根据市公司或县公司及有关人员在安全工作中所取得的成绩,进行适当形式的奖励。

第六十三条 凡是发生事故的,经分析确认责任属于设计、修造、施工、安装等部门者,应及时通告责任单位,并追回经济损失。

第六十四条 各项事故罚款一律纳入各单位的安全奖励基金,用于安全奖励或加强安全生产措施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