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是农电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系统各单位应按照政府部门委托做好此项工作。
第五十三条 县公司是从事农村安全用电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由供电所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供电所要建立健全农村用电安全管理网,对农村安全用电工作实行划片包干、责任到人的方式,并通过乡、村政府设立农村安全用电义务宣传员,建立安全用电协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