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能正确引导人们的环境利用行为
法治是作为一种治国方略,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法治不仅仅是一套法律制度,而是一整套的治国原则和方法,它有着自己的一系列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如法治要求是良法之治,法治要求人们所服从的法律是正义和公平的法律,是反映了多数人的智慧,符合绝大多数人的利益的法律,也只有这样的法律才值得大家来遵守它。法治还要求法律具有权威,法律权威的形成绝不仅仅是因为对于严刑峻法的害怕,而是对于法律的信仰,作为掌权者也不能以言废法。法治还要求平等对待,国家不应因为身份、地位、财产等情况不同而采取不同态度,无论是权贵还是庄稼汉都一视同仁适用法律。(https://www.daowen.com)
在面对如此严峻的农村环境形势之际,环境法治应该勇于挑起历史重任。首先,与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应是良好的法律。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再也不能“看上去很美”或者“既无大错也无大用”,而是要在适用过程中恢复美丽的环境,要用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良好生态环境,加快建立健全有效约束开发行为和促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法应是实现环境公平和正义的有效途径,在农村环境保护过程中,应注意农村、农民和农业相关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农村环境法治的正义。其次,环境保护法应具有很高的法律权威。环境法一直以来,很多时候被认为是“没有牙齿的老虎”。这主要原因在于环境法执行过程中,总是存在一种“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尴尬局面,觉得违反环境法不会产生什么严重后果,包括一些政府行政部门也是如此,为了追求经济的高速增长,总是对于一些违反环境法的行为视而不见。久而久之,公众、企业乃至于政府都无视环境法的权威,对此,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应严格查处,每个人或组织都不应幸存侥幸的心理,以实际行动维护环境法治的尊严。最后,在法律平等方面,平等并不是要去对每个人都同样对待,法律平等要求在不同情况下应有所区别对待。如通常作为一种事后救济措施的法律责任,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核心手段。但由于社会发展复杂化,法律责任的承担要素在不同案件中有所不同。在环境保护领域,各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大量生产使用,新型交通工具的推陈出新,石油、火力、核电等动力设备的普遍应用,也造成大量意外伤害、工业灾害、环境污染等意外灾害频频发生,鉴于意外灾害的扩散性、严重性和填补损害的必要性,各国开始将无过失责任主义适用于可能存在高度危险的科技运用领域之中,通过判例或者行政管理立法中确立民事特别法的无过失责任规范的方式来弥补过失责任原则的不足,这一点西方学者称之为结果责任主义的回归。[26]当然,除了无过失责任外,过失责任推定、严格责任、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等等理论的发展,这些与一般法律原则不同的制度都逐步适用于环境保护法领域。在这些责任认定过程中,制度的天平开始偏向于弱者,这样才能真正实现环境法治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