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检查备受制约
现场检查是环保部门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发现查处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方式。现场检查应该是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以监督排污企业是否履行环境法律义务,但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现场检查却很难发挥有效作用。
第一,进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困难。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很多时候会被拒绝,而此时环保部门无可奈何。一是环保部门没有强制检查的权力,在被拒绝后只能对企业进行罚款;二是某些企业有地方政府为了优化所谓的投资环境而颁发的“重点保护”招牌,限制包括环保部门在内的行政机关进入企业监督检查。如2008年民权县砷污染事件中,肇事企业就是民权县内重点挂牌保护企业,要求执法对其实施“零干扰”。[15]进入现场对于基层环保部门来说如此,对于中央环保部门来说同样存在该问题。原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2006年“流域限批”行动中,环保总局检查组在安徽铜陵市经济开发区进行检查时遭到拒绝,出示了执法证后,企业仍称必须有“内部人”带领方可入内,最后检查组还是没有进入检查。环保总局在执法行动中,暴力抗法、拒绝检查的事情每年全国有数百起之多。[16](https://www.daowen.com)
第二,检查过程中取证难。环保部门即使能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如果企业不提供有关资料,环保部门的检查也是难以进行的。如在辽宁,环保部门为了调查企业瞒报谎报燃煤量问题而采取的“特别”方式。环保部门因无权查阅企业的账目,无法从财务上查明企业用煤的明细资料,于是环保部门每天就在企业门口蹲点,计算进入企业的运煤车辆,以此估算企业的燃煤量,从而证明企业的瞒报谎报行为。而对于查找企业排污暗管来说,如果没有特制的雷达就很难发现,通常被形容为“地道战”。
第三,环境监督管理职权的分割,对某些领域无法检查。如《水污染防治法》就规定对于船舶的污染防治工作由海事部门负责,环保部门是无权监督船舶污染状况的,但环保部门又承担着对整个水环境质量的监管责任,于是出现了环保部门要与海事部门拉关系的情况。如在广西,环保局为能够和海事局合作对漓江的船舶污染进行管理,就出现了环保局给海事局送仪器拉关系的事情,让人啼笑皆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