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生产与生活中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农业生产与 生活中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

1.细化具有可操作性的相关配套制度

农业生产与生活中的污染防治问题一直是农村污染防治的难点问题。现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农业生产与生活的污染防治有所规定,但通常情况下都比较原则和抽象。以《水污染防治法》为例,其专门设一节的内容来规定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涵盖了农药、化肥、畜禽、水产、灌溉等内容。如其第48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控制化肥和农药的过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如果本条能够认真的贯彻执行,对于过度使用农药引起的水污染应该会有所控制。但是对于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合理地施用化肥和农药并没有具体有效的机制,实施主体监督主体以及相关的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另外,对农药的管理通常偏重于其对人体的安全而忽视生态环境的安全,特别是一些长期排放才会对环境产生影响的农药,更容易为人所忽视。在化肥管理上亦相同,通常比较重视的是产品质量、肥力等要素,而其对于环境的影响却难以受到重视。所以,应细化农村生产与生活中污染防治的措施规定,制定具有可操作性并能取得一定实效的配套制度。

2.增加农村环境保护财政支持

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一直以来影响着城乡的经济发展,在环境保护上也出现相同的问题。农村地区要建立全面覆盖,并保持长效运转的环境保护设施是非常困难的,通常情形下,建设设施的资金由中央下拨,比较容易筹集,但是运行起来所需要的后期资费巨大。农村环境并非只是农民的环境,农村环境与城市环境属于同一个“环境共同体”,国家应该强化农村环境保护财政的专项支出。如以中央财政以“以奖促治”的方式支持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乡(镇)集中供热、畜禽养殖污染和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和土壤污染防治等与改善农村环境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以奖代补”主要用于农村生态创建示范成果巩固和提高所需的环境污染防治设施或工程以及环境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维护支出等。这些都需要中央财政上的转移支持。同时,通过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确保见到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定了水源保护区,在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了截污设施,加强水质监测,依法取缔了保护区内的排污口;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妥善处理了农村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并确保治理设施长期稳定运行和达标排放;通过生产有机肥、还田等方式,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防治,分散养殖户实行人畜分离,养殖废弃物得到综合利用和处理;对历史遗留农村工矿污染采取工程治理措施,消除了隐患;推广生态农业,建设了有机食品基地;在污灌区、基本农田等区域,开展了污染土壤修复示范工程,保障食品安全。对于这些,仅仅依靠农村的财政收入是不可能实现的,所以应加强中央财政对于地方财政的环境保护专项治理活动。

3.促进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对于环境法律制度的实施至关重要。公众参与能督促制度执行者在实施过程中符合制度设置的目的、程序,能及时了解到制度实施的效果,所以加强公众参与以保障制度不被滥用有着重要意义。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应首先提高参与意愿,这与公众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度有密切联系,同时也会和公众对环境问题认知的质量密切相关。由于参与意味着时间、精力以及物质投入,关注度高并不必然意味着会付诸积极的行动。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公众的参与意愿表现出一种结构性的错位,即对于与公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环境问题可能会有较高的参与度,而在那些与自己并不直接存在利益关的环境问题上参与的意愿似乎并不是很高。[3]公众期望拥有良好的公共空间环境,比如空气、水的洁净,噪音污染的减少等,但公众参与的环保行为却集中在个人的生活空间,表现为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节约用水、垃圾分类等能迅速带来改善效果并获得直接利益的简单的、浅层的环保行为。所以,在农村通过宣传教育,不仅要提高农村对于严重环境问题的参与意识,更是要提高与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参与意识。

另外,公众参与的技能的缺乏,也体现为一种结构性的不足,主要是指缺乏通过正式的制度渠道参与环境管理特别是环境决策的技能。这是因为,一方面,由于受经济、文化发展和传统观念等诸多因素的制约,一部分公众虽然有较高的参与愿望,但却不知道作为一个公众在政治生活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也不知道如何去参与和怎样才能实现有效参与。[4]另一方面,环境问题往往比其他社会问题有着更为复杂,相关的制度由于涉及自然科学因素,往往也很难被直观的理解,所以公众在决策过程中需要更高层次的参与技能。这绝不能简单地解读为公众缺乏环境保护的热情,甚至不能理解为缺乏参与环保政策决策的意愿。之所以在环境保护的一些领域,社会公众的参与度不高,实际上是由于对相关领域的缺乏了解所致。这就需要媒体、环境保护组织等共同努力,对社会公众进行引导和教育,特别是在特定的环境事件中,就相关知识为公众“扫盲”,培养他们的参与技能。此外,还应当通过制度的不断完善,给予公众以更多参与的机会,在实践中提升参与的技能。

还有,需加深公众参与的层次深度。受限于公众参与意愿以及参与技能,目前公众参与主要集中在参与宣传教育方面,开展宣传教育,并举办和参加各种环境保护专题讲座、研讨会、培训班、文艺演出、展览,编写环境保护科普读物、杂志,利用新闻媒体进行宣传,组织环境保护先进人物的评选等,公众参与的领域尚未触及和延伸至对政府环境决策的参与。[5]这就需要公众能够更深层次的参与机会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