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协调机构的建设
2026年02月13日
(一)环境保护协调机构的建设
地方重大决策的决定通常是由政府部门负责草拟的。一个或几个政府部门在制定决策的过程中(环境保护部门不可能参与到每个决策过程之中),难免会较多的考虑自身的利益,而对于不属于自己部门范围内的事情则考虑较少,甚至是拒绝思考,毕竟要在多个有着一定冲突性的目标中做出趋利避害的选择,作为“理性”的有利于己的思考结果是当然的。部门之间的冲突是真实存在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在审议过程中,各部门在制定相关规划时,怕受到环境保护部门的制约,而出现较大的反对声音,使得该条例的颁布晚了许多。所以设立一个能够协调各部门之间权力关系的机构也就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该协调机构不应属于政府部门,而应直属于政府,为政府在作出决策决定时能提出至关重要的意见,甚至因其反对而使得政府决策中止。此种机构在国外其实已有事例,出现了由政府首脑任领导,各行政机关部长任委员的环境协调机构,如美国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及总统下设的环境执行官办公室,日本内阁设立的中央环境审议会等,法国设立环境最高委员会和环境跨部委员会,目的在于协调各部之间有关环境管理方面的关系。(https://www.daowen.com)